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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

(2016年2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 2022年1月6日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修正)

煤礦安全規程

(2016年2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 2022年1月6日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促進煤炭工業的發展,特制定《煤礦安全規程》。 煤炭工業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把貫徹執行本規程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全體職工都必須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第二條 煤炭工業各級管理機關、礦務局(礦區建設指揮部、基建公司、地質公司地方煤礦公司,以下各條同)、礦(工程隊、地質隊,以下各條同)以及其它各企、事業單位的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各級總工程師(包括主任工程師、主管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以下各條同)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各級行政和技術副職對分管業務的安全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搞好業務保安;區、隊、班組長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工人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三條 煤炭工業部、省(區)煤炭局(煤炭廳、煤炭工業公司,以下各條同)、礦務局都必須建立安全監察局。礦務局安全監察局向礦派駐安全監察處站。礦務局安全監察局局長由省(區)煤炭局任免,駐礦安全監察處(站)處(站)長由礦務局任免。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是代表上級所轄范圍內執行有關安全的方針、法令和本規程行使監察權。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應根據規定配備安全監察員。安全監察員必須由不低于中等技術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文化程度和業務能力,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能經常下井并取得監察證的區、科級干部擔任。 安全監察員負責監督執行本規程,并按照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行使監察權:有權隨時進入任何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有權參加設計、措施的審查;有權監督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并行使違章罰款或提出其它處理意見;對不安全隱患,有權要求在限期內予以解決;對威脅安全生產可能造成事故的作業場所,有權令其停止工作,撤出人員。

第四條 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各級領導干部和每一職工都必須積極支持群眾安全監督崗(網)的活動,充分發揮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每一職工都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并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對威脅生命安全和有毒有害的工作地點,有權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點。危險地點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工作,企業照發工資。 每一班組都必須設專職或兼職安全檢查員,負責本班組的業務安全檢查工作。

第五條 礦務局每半年、礦每月必須由礦務局局長、礦長負責組織進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檢查。各級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建立日常的現場安全巡回檢查制度。礦務局和礦都必須按期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礦還必須建立安全活動日制度。對存在的不安全問題,必須指定人員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礦必須建立安全業務機構。

第六條 礦務局、礦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由礦務局、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本企業財務、供應計劃,由礦務局局長、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礦務局局長、礦長應定期檢查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情況。 在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上一級批準。

第七條 新建礦井必須按國家頒布的有關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組織驗收。 改擴建礦井應由省(區)煤炭局(或部直管礦務局,以下各條同)組織驗收。 生產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應由礦務局組織驗收。回采工作面移交生產前,應由礦組織驗收。 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工程、設備或安全技術措施工程未竣工或不能正常運行的,不得移交生產。 礦務局、礦必須對采掘工作面工程質量、通風防塵設施質量、巷道維修質量和機電設備安裝質量等進行檢查和驗收,質量不合格的必須處理,限期達到標準;嚴重危及安全生產時,必須立即停工處理。 對機電設備必須實行定期檢修制度,保證安全運轉。

第八條 每一礦井,每年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在每季末,還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修改,制訂補充措施,并由礦長負責貫徹執行。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九條 每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攜帶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入井人員檢身制度和人員入井前掛牌出井后取牌的人員清點制度。 井口考勤人員和區、隊、班組長必須確切掌握當班實際出勤人數。每次換班后兩小時,有人尚未出井,必須立即報告礦調度室,查明原因。

第十條 每一礦井必須有反映當前實際情況(隨著情況變化及時填繪)的下列圖繪: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地面、井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測控制裝備布置圖;

八、管路系統圖(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

九、井下通訊系統圖;

十、地面、井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一條 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礦務局局長、礦長和局、礦總工程師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指揮處理事故。 礦井發生事故后,必須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迅速向上級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

第二章 開 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開鑿平峒、斜井和立井井筒的施工組織設計,必須以施工單位為主,設計單位參加共同編制,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特殊鑿井法的施工組織設計,報省(區)煤炭局(部直管礦務局,以下各條同)批準。掘進水平或傾斜巷道的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施工前,必須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施工中,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的規定作業,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開鑿平峒、斜井或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必須砌,并向巖層內至少延深5米。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或平峒時,井口頂、側必須加砌擋墻。

第十四條 開鑿井筒或掘進巖巷、半煤巖巷和煤巷時,都必須采用濕式鉆眼,刷洗井幫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通風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遇水膨脹的巖石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五條 每一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如果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時,在設計中必須規定井田境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礦井發生災害,井田一翼走向長度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形成井田境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兩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 井巷的岔道口,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安全出口。

第十六條 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和兩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坡度等于或小于45度時,必須在其中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巷道坡度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坡度大于45度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 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米。 立井梯子間中,安裝的梯子斜度不得大于80度,相鄰兩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米。

第十七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如果提升任務不大,保證行車不行人時,不在此限。 施工期間,斜巷提升兼作行人時,在斜巷上口必須設置擋車器,在斜巷中還必須每隔25米設置躲避峒,并設紅燈。設有躲避峒的這一側必須有便于行走的暢通的人行道,人員必須在人行道上行走。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峒。紅燈熄滅后,方可行走。

第十八條 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安全設施、設備安裝、檢修和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道和主要風道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1.9米。 架線電機車運輸巷道的凈高,必須符合本規程第327和328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1.8米;

三、采區內的溜煤眼和小眼等的凈斷面和凈高,由礦務局統一規定;

四、設計巷道的凈斷面,必須按支護的最大可縮后的斷面計算。

第十九條 運輸巷道兩側(包括管、線、電纜)和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新掘的運輸巷道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米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米以上的人行道,但巷道高度在1.6米至1.8米之間,不得架設管、線和電纜。另一側的寬度:巷道采用混凝土、金屬或木料支架時,不得小于0.3米;巷道采用錨噴支護、噴體支護以及磚、石或混凝土砌■時,不得小于0.25米;巷道內安設運輸機時,運輸機距支護或■墻之間最突出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0.4米。 在生產礦井的現有運輸巷道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米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7米以上的人行道,但巷道高度在1.6米至1.8米之間,不得架設管、線和電纜。另一側的寬度:巷道采用混凝土、金屬或木料支架時,不得小于0.25米;巷道采用錨噴支護、噴體支護以及磚、石或混凝土砌■時,不得小于0.2米;巷道內安設運輸機時,運輸機距支護或■墻之間最突出部分的距離,不得小于0.4米。 在生產礦井的現有巷道中,如果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文的要求時,可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峒。兩個躲避峒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25米。躲避峒寬度不得小于1.2米,深度不得小于0.7米,高度不得小于1.8米。躲避峒內嚴禁堆積物料;

二、人車停車地點,在巷道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米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0米以上的人行道,但巷道高度在1.6米至1.8米之間,也不得架設管、線和電纜。

第二十條 在雙軌運輸巷道中(包括彎道),兩條鐵路中心線之間的距離,必須使兩列對開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米。 在雙軌運輸巷道中,在采區裝載點,兩列列車車體的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7米;在礦車摘掛鉤地點,兩列列車車體的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但在生產礦井的現有巷道中,不得小于0.7米。車輛最突出部分和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規程第19條的要求。

第二節 井巷的開鑿和支護

第二十一條 在鑿井用的井架安裝好以前,井口四周的工作范圍內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在建井期間,井口必須設置臨時封口盤,封口盤上設置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的結構必須堅固嚴密。

第二十二條 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支護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大于2米,如果采用滑模砌■或傘鉆打眼時,其距離不得大于3米,但必須制訂防止片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永久支護、臨時支護的形式及其段高等,都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松軟巖層、煤層或砂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它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緊靠工作面,應嚴密加固,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間,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后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巖幫和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采取導水和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立井井筒采用鉆井法鑿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表土層鉆井時,鉆井深度必須深入到不透水的穩定基巖至少5米;

二、鉆井期間,封口平臺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鉆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至少每2小時測定一次,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于地下靜止水位;

四、鉆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其測點的間距,都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鉆井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制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確保不漏水。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符合要求后才可進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應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并有足夠的比重,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下沉井壁的底部和開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壁后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下沉井壁的底部和開馬頭門采用放炮作業時,必須制訂特殊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第二十六條 立井井筒采用凍結法鑿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立井井筒的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進入穩定的基巖5米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可以加深凍結深度;

二、凍結孔鉆進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20米。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 每50米深度至少繪制一張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如果鉆孔實際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三、地質檢查鉆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鉆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深度;

四、當水文觀測孔的水冒出,確認凍結壁已經交圈后,方可試挖。在開鑿過程中,必須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滲漏、凍結霜、凍結壁厚度,并查對凍結管偏斜等情況,檢查必須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不得采用放炮作業。如果必須放炮時,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六、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巖中;

七、在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折斷凍結管等安全措施;

八、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安全措施;

九、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

十、提拔回收凍結管時,對殘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確保井筒圍巖的穩定;

十一、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應有通風裝置。站內應經常測定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巖層或破碎帶,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槳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二、注漿深度應大于注漿的含水巖層的全部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巖層或硬巖層5至10米。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巖層內時,注漿深度應大于井深10米;

三、地面預注漿的鉆孔,每鉆進20米,應測斜一次,鉆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系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于15分鐘,無異常情況時,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后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后,應至少停歇半小時,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鉆桿;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面輸漿管路,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巖層上方,必須按照設計要求設置注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型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巖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漿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含水巖層厚度大,需要采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個注漿段,都必須按照設計要求設置注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 孔口管必須按照設計孔位埋設牢固,還必須安設高壓閥門,以便及時封閉涌水和止漿。 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于注漿壓力10標準大氣壓。 鉆注漿孔時,鉆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鉆進時,應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鉆具的鉆頭;無芯鉆進時,可使用三翼鉆頭,以防水壓頂出鉆具。 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鉆進注漿孔,若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量,必須停止鉆進,提取鉆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 注漿站設在地面時,必須保證井上、下有可靠的通訊聯系;

九、制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應采取防塵措施;

十、注漿結束后,必須檢查注漿效果。檢查合格后,方可開鑿井筒。

第二十八條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10立方米或漏水中含砂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應至少小于井壁厚度的200毫米。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毫米;

二、井壁必須有能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否則,不得注漿;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它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對套管的固結強度必須經過壓水試驗,達到注漿終壓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的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保險帶,并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訊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否則,不得移動盤位;

六、井筒內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有無異常情況。發現問題,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七、鉆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較大或涌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鉆進,及時注漿;鉆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353條有關容器和井壁之間的最小間隙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等安全措施,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

第三十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以便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使用。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戴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時;

三、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五、在倒矸臺上需要在圍欄外作業時。 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保險帶應定期進行試驗。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三十二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每個工作地點都必須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和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別。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送,除緊急停車外,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從井內直接向絞車房發送信號。所有井下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并學會發送信號。 井口、井底信號工,在吊罐提起適當高度后,先發停點,進行穩罐。待吊罐穩定,再清理罐底附著物后,才能發出下降或提升信號。信號工必須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過責任段。

第三十三條 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井口必須蓋嚴。裝備井筒和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采用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的結構,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從井架上突然落下物體的沖擊力,確保井筒內工作人員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保護巖柱同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后,才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拆除或掘鑿前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五條 采用反井鑿井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反眼采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放炮前最末一道木垛盤同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6米。 木垛盤的基墩應采用磚或料石砌筑。行人、運料同溜放矸石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米,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以防掉矸傷人。 放炮前,必須將人行眼和材料眼蓋嚴。放炮后,首先通風,吹散炮煙,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經過檢查,證明通風、信號、人行、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情況無危險后,方可進行作業;

二、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和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兩套信號裝置,其中一套必須放在吊罐內。 放炮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的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果有損壞,必須先行修復,修復后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其它工作或通行;

三、刷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放炮前必須回清炮眼口以下0.3米范圍內的木垛盤。否則,不得放炮。 矸石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矸石眼的矸石上作業。

第三十六條 掘進工作面到永久支護之間,應設臨時支護。永久支護和臨時支護的形式、間距和空頂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靠近掘進工作面的支架,應在放炮前加固。放炮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修復后,才可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修復工作必須從外向里逐架進行。 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的地層中掘進巷道時,應采用前探支架或其它有效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七條 支架間應設撐木或拉桿,支架和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接頂和背實。巷道砌■時,■體和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過高時,可用木垛接頂,但在■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于0.5米。

第三十八條 巷道更換支護時,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排除頂幫活矸,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 采用錨噴或噴體支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噴或噴體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噴體厚度、混凝土標號、掛網采用金屬網的形狀、規格,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都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除破碎或松軟巖層外,都必須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錨桿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方可進行打眼。如果處理活矸可能發生危險時,必須先設置臨時支護;

四、使用鋼筋(或其它桿體)砂漿錨桿時,眼孔必須清洗干凈,灌滿灌實;

五、噴射應采用潮噴或濕噴,不得干噴。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護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六、對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對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應有安全措施;

七、錨桿的托板,必須緊貼巷壁,并用緊固件擰緊;

八、對錨噴或噴體支護的巷道,在施工過程中,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施工完畢后,還應指定人員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九、巖幫的涌水地點,必須進行處理,防止噴體在有涌水的巖幫處脫落;

十、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在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防止突然噴射和管路跳動傷人。

第四十條 掘進巷道在穿透老空之前,必須有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根據探明的情況,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在穿透老空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沼氣和其它有害氣體等情況無危險后,才可恢復工作。

第四十一條 開鑿或延深斜井和下山時,在斜井或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跑車的裝置。掘進工作面的上方還必須設置堅固的遮擋。遮擋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由下向上掘進30度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同人行道隔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掘進巷道和上部巷道貫通時,應有安全措施。

第四十三條 在煤層中采用單巷掘進時,作業規程中必須有預防瓦斯、透水、冒頂、堵人等安全措施。

第三節 回采和頂板管理

第四十四條 每一采區必須有采區設計。在編制采區設計前,應先有采區設計方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后,再進行采區設計。采區設計必須依照采區設計方案編制,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準備采區必須依照采區設計進行。 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果、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五條 每一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須按照采區設計編制作業規程,由礦技術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會審,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六條 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須經常保持兩個以上的暢通無阻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復雜的煤層,不能采用正規采煤方法的回采工作面,確實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開采有沼氣噴出、煤(巖)與沼氣(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突水危險的煤層時,嚴禁回采工作面只有一個安全出口。 回采工作面所有的安全出口的20米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巷道高度都不得小于1.6米,但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的20米范圍內,巷道高度都不得小于1.8米。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支架有斷梁折柱時,必須及時更換。

第四十七條 回采工作面煤壁必須平整。不得留有傘檐,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干凈。支架、運輸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四十八條 臺階式回采工作面,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如果是倒臺階,還必須在臺階的底腳加設保護臺板(即下臺階的護頂)。 階檐的寬度、臺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四十九條 回采工作面必須經常備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回采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如果頂梁變形、焊縫開裂,摩擦式金屬支柱頂蓋丟失、柱體彎曲、楔組錯位、鎖箍變形和彈簧失效,單體液壓支柱液壓密封件失效、漏液、閥體損壞或失靈、柱體彎曲等,都必須立即更換。 在同一回采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回采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每一回采工作面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都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條 回采工作面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架,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都必須架設牢固,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損壞或失效的支架,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運輸機機頭、機尾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打好臨時支架。 回采工作面如果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原有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都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改變支架方式,并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十一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在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時,才準工人進入工作面。每個工作人員必須經常地認真地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壁、支架等情況,在急傾斜煤層中,必須同時注意底板情況。當發現危險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回采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用陷落法管理頂板,如果回柱后頂板仍不冒落,超過規定的懸頂距離時,必須采取人工放頂或其它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用陷落法管理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回柱的安全措施,以及放頂同放炮、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時的安全距離,都必須在作業堆積中明確規定。放頂區域內的支架、木垛等都必須回清。木柱必須用機械回撤。 回采工作面的初次放頂、最后收尾、托偽頂開采以及過老空、過局部破碎帶、過斷層等區域內放頂時,都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必須有區、隊長親自在場指揮。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沒有可能發生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情況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五十四條 回采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米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超前的距離,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回采工作面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應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采用人工假頂分層陷落法的回采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采用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還必須把網連結好,防止在下一分層回采時漏矸石。 如果確認冒落的頂板巖石能夠形成再生頂板時,并制訂防止下一分層回采時冒頂的安全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后,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采用分層陷落法開采時,每一上分層無論是否鋪設假頂,都必須指定人員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以增加冒落矸石的膠結力,減少下一分層的粉塵量。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五十六條 用水砂充填法管理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經常用電話聯絡,如果聯絡中斷,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在清理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十七條 用帶狀充填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帶必須砌接到頂,頂板下和垛墻上的縫隙應用石塊塞緊。如果需從兩個石垛中間采取矸石時,首先將頂板的活矸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置臨時支架,并同回采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員應在臨時支架保護下進行工作,并有人觀察頂板。

第五十八條 對近距離煤層的開采,上一煤層采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管理頂板,下一煤層采用陷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制訂專門管理頂板的安全措施,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十九條 長壁式回采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時回采時,上下面的錯距應根據煤層傾角、礦山壓力、支架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涌水等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條 采用傾斜分層陷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回采工作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冒落的穩定區域下面進行。上下分層的回采間隔時間不應過長,以防假頂腐朽。 采用水平分層陷落法回采時,上一分層的回采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層回采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

第六十一條 采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的層數和厚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在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必須及時處理。如果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或其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必須進行調整。支架上的螺絲和附件應經常檢查,如果有松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都必須設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開溜煤眼。偽傾斜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兩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偽傾角,都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順槽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并減少同時放炮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順槽時,溜煤眼和順槽的連接處應加強支架或架設木垛。

第六十二條 水力采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相鄰兩個小階段順槽之間或漏斗式采煤的相鄰兩個上山眼之間,都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聯絡巷的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回采時,兩個相鄰小階段順槽或漏斗工作面之間的錯距,不得小于5米;

三、在回采工作面附近必須設置電話通訊設備,在操作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或調度站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四、在頂板破碎或壓力較大的煤層中,用漏斗式采煤時,上山眼兩側的回采煤垛應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五、對木支護的回采巷道,水槍附近必須架設護槍臺棚。漏斗式采煤法的工作面,煤層傾角超過15度時,在老塘口還必須架設擋矸點柱。對金屬支架的回采巷道,護槍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六、發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必須立即打緊急停泵信號,及時打開事故閥門,停槍處理。作業過程中,必須有防止窩水和人員掉入溜槽內沖人的安全措施;

七、用溜槽或明溝輸送煤漿時:坡度超過25度的巷道,應采用封閉溜槽或封閉明溝,否則禁止行人;坡度在15度至25度時,人行道和溜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1米;在拐彎、坡度突然變大以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溜槽或明溝處應加高擋板或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溜槽或明溝處,必須設過橋。 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巖石溜煤眼外,煤漿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 煤漿堵塞溜槽、明溝時,必須立即通知水槍手停止出煤,打開事故閥門,放清水處理; 煤漿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時,必須立即停槍,并報告礦調度室,由區、隊長組織有經驗人員查明情況,制定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八、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裝和使用前,都必須經過耐壓試驗。焊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須經過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于使用壓力的1.5倍。在使用期間,對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都應有專人經常檢查、維護管子支座和固定情況,保證符合原設計要求,并必須定期測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壁厚的管子。 打開盲管的堵板,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內壓縮的空氣傷人;

九、使用中的水槍,必須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槍筒中心線偏心距離超過設計規定的水槍;

十、通知啟動高壓水泵前,必須檢查管道閥門,按工作要求啟閉,防止水擊。 水槍倒槍轉水時,必須先通知泵房和調度站,然后按操作規程啟閉閥門。 拆除、檢修高壓水管時,都必須關閉附近的來水閥門;

十一、從事水力采煤的工作人員,必須有防潮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水槍司機應有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十三條 綜合機械化采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涌出量、礦山壓力等因素,制訂專門設計(包括選型、選點),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頂板管理方法,并指定專人負責;

三、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的煤壁、鏈板運輸機和支架都應保持成直線。支架間的煤、矸應清理干凈。 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應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四、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和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五、嚴格掌握采高,嚴禁采高超過支架允許的最大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允許的最小高度;

六、當采高超過3米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并堅持使用好,防止片幫傷人;

七、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的兩端,應使用端頭支架。否則,必須增設點柱、抬棚或木垛等其它形式的支護;

八、在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下口轉載機機尾處采用破碎機時,必須加保護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九、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或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都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放炮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它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一、乳化液的配制、水質化驗、配比等,必須符合要求。否則,不得使用。

第四節 采掘機械

第六十四條 滾筒式采煤機采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和開動滾筒以及能停止工作面鏈板運輸機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管制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打開磁力起動器隔離開關。采煤機恢復工作或檢修以及接班時,必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方可接通電源;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石或硫化鐵夾層,采煤機切割不動時,應放炮處理,不得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度以上時,必須裝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開動采煤機時,必須噴霧降塵。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五、采用動力載波控制的采煤機,當兩臺采煤機由一臺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使用不同的載波頻率,并保證所有的動力載波互不干擾,以免誤動作;

六、采煤機上的控制按鈕,必須設在靠老塘一側,并加保護罩;

七、在拉緊牽引鏈(繩)以前,必須先喊話或發出信號,防止因牽引鏈(繩)跳動傷人。 牽引鏈(繩)必須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工作面放炮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繩),以免跳動傷人;

八、維修機器必須切斷電源,并斷開磁力起動起的隔離開關。 更換截齒或距滾筒上下3米以內有人工作時,都必須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

九、采煤機用鏈板運輸機作軌道時,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推進鏈板運輸機。

第六十五條 刨煤機采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沿工作面,必須至少每隔10米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鏈板運輸機的裝置,也可發送信號,由刨煤機司機集中操作;

二、刨煤機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同時必須在鏈板運輸機兩頭設置明顯標志,防止刨頭同鏈板運輸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度以上時,必須裝設防滑裝置,防止刨煤機組下滑。

第六十六條 掘進機掘進,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回路開關,這些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電氣控制回路和掘進機上的隔離開關;

二、掘進機在非司機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掘進機運轉的緊急停止按扭;

三、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

四、掘進機起動前,必須提前3分鐘發出啟動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起動掘進機;

五、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降塵,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0標準大氣壓,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標準大氣壓。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0標準大氣壓或無內噴霧裝置時,時,掘進工作面中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濕式除塵器;

六、掘進工作面遇有掘進機不能截割或不能進行經濟截割的巖石時,應退出掘進機,然后采用放炮法處理;

七、更換掘進機截齒時,必須斷開掘進機電氣控制回路開關,切斷掘進機供電電源;

八、掘進機停止工作或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隔離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以切斷掘進機供電電源。

第六十七條 回采工作面的鏈板運輸機,必須沿鏈板運輸機安設能發出停止或開動的信號裝置,發出修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2米。 鏈板運輸機的液壓聯軸節,必須指定人員負責維護,按規定注油(液)。易熔合金塞熔化后,必須立即排除故障,然后進行更換。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嚴禁提高熔點或用其它物品代替。

第六十八條 除符合本規程第339條規定的可運送人員的皮帶運輸機外,嚴禁在其它皮帶運輸機或鏈板運輸機中乘人。用鏈板運輸機運送支架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在皮帶運輸機巷道中,行人經常跨越皮帶運輸機的地點,必須設置過橋。

第六十九條 移動鏈板運輸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鏈板運輸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條 裝巖(煤)機裝巖(煤),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巖(煤)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沖洗頂幫;

二、裝巖(煤)機上必須裝有良好的照明,否則不得使用;

三、鏟斗裝巖機和裝煤機的司機在工作時,必須注意前、后、左、右人員的安全和自身的安全。 鏟斗裝巖機司機,必須站在腳踏板上操作; 四、耙斗裝巖機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它工作和行人。在上山移動耙斗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傾角大于20度時,在司機前方還必須打護身點柱或設擋板。下山使用耙斗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耙斗機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第七十一條 嚴禁用手扶或碰撞運行中的鋼絲繩或牽引鏈,以防傷人。

第七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后或司機離開機器時,都必須立即切斷電源(不包括局部扇風機),并打開離合器。

第七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各種機器(割煤機、采煤機、掘進機、裝煤機、裝巖機、電鉆等)的橡膠電纜,必須妥加保護,避免遭受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造成損傷。 司機和機電維修工,每班應對橡膠電纜外皮的損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七十四條 液壓支架的零部件必須齊全,活柱缸體和閥組動作靈敏可靠,密封良好,聯結牢固。對有損壞、變形和失效的零部件,必須及時更換。

第七十五條 采掘設備(包括液壓支架泵站系統)必須有維修保養制度,并有專人維護,保證設備性能良好。

第五節 在建筑物下、鐵路下和水體下開采

第七十六條 礦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或水體下開采時,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移動與變形,查明冒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實際資料,作為本地區建筑物下、鐵路下和水體下開采的科學依據。

第七十七條 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或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并按照建筑物、鐵路或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編制專門開采設計。 一般建筑物下的開采設計,必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省(區)煤炭局備案。 重要建筑物下、鐵路下或水體下的開采設計,必須報省(區)煤炭局批準,煤炭工業部備案。

第七十八條 試采前必須完成建筑物、鐵路或水體工程的技術情況調查,收集地質、水文地質的資料,設置觀測點以及完成建筑物、鐵路或水體工程的加固等準備工作。 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開采受到影響的建筑物、鐵路或水體工程,都必須及時維修,保證安全。 試采結束后,必須提出試采報告,報原批準單位審查。

第六節 有沖擊地壓煤層的開采

第七十九條 開采有沖擊地壓煤層的礦務局、礦,都應有專人負責防治沖擊地壓的工作。

第八十條 開采有沖擊地壓的煤層,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在有沖擊地壓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或通過其它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制訂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八十一條 開采有沖擊地壓危險煤層的工作人員,都必須接受有關防治沖擊地壓基本知識的教育,熟悉沖擊地壓發生的原因、條件和征兆以及應急措施。 防治沖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沖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每次發生沖擊地壓后,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好發生前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以及破壞情況。 每次沖擊地壓發生后,恢復工作的防治措施,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礦務局備案。

第八十二條 有嚴重沖擊地壓煤層的開拓,應在巖層或無沖擊地壓的煤層中掘進集中巷道。開采時,在采空區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區留有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和尺寸以及影響范圍相應地標在采掘工程圖上。 永久峒室不得布置在有沖擊地壓的煤層中。

第八十三條 開采煤層群時,首先開采無沖擊地壓或有一般沖擊地壓煤層作為解放層。 開采解放層后,在被解放層中確實受到解放的地區,可按無沖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在未受解放的地區,必須采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鉆孔、超前爆破松動煤體以及其它措施。 開采有嚴重沖擊地壓的單一煤層時,必須采取本條文中規定的防治沖擊地壓的措施。

第八十四條 解放層有效范圍的劃定方法和解放層回采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第八十五條 開采有沖擊地壓煤層時,沖擊危險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實際效果,都可采用鉆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或其它方法確定。 對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可根據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煤層的沖擊地壓危險程度等級,以便按其等級制定沖擊地壓的防治措施。

第八十六條 在有沖擊地壓的煤層中,應根據頂板巖性采用寬巷掘進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架應采用可縮性支架,嚴禁采用混凝土、梯形金屬等剛性支架。 在破碎頂板下支架之間,頂幫必須插嚴背實。

第八十七條 在有嚴重沖擊地壓的厚煤層中,所有巷道都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煤巷雙孔掘進時,兩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于8米。連絡巷道應同兩條平行巷道成直角。

第八十八條 開采有沖擊地壓的煤層,應采用陷落法管理頂板,提高切頂支架的工作阻力,選用強力液壓支架。在采空區中所有支柱都必須回凈。

第八十九條 有沖擊地壓的煤層中,在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同一煤層的同一分階段,在應力集中的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兩個工作面同時相向或相背回采。否則,必須采取防治沖擊地壓的措施。如果兩個工作面相向掘進,在相距30米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面,以免造成嚴重沖擊危險。 停產三天以上的回采工作面,在恢復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鑒定沖擊地壓危險程度,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第九十條 有嚴重沖擊地壓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的放炮撤人距離和放炮后進入工作面的時間,應根據實際考察結果確定。

第九十一條 在三面或四面采空區所包圍的地區內進行開采或回收煤柱時,必須編制防止沖擊地壓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七節 井巷的維修和報廢

第九十二條 每一礦井必須切實加強井巷的維修,經常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礦井應根據采煤、掘進、運輸、通風和維修等部門的管轄和使用范圍,制定明確的井巷維修責任制度。 每一礦井應由礦長組織人員定期布置、檢查井巷的維修工作,發現井巷支護和梯子間有損壞或斷面小于規程規定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巷道內的積水、淤泥、堆積的煤、矸、木材等雜物應經常清理。水溝清理后,蓋板必須蓋好。

第九十三條 礦井停產期間,每班至少派兩人同行巡視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如果遇有事故或發生異狀時,必須采取維護措施,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九十四條 在維修井巷支護時,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和堵人。 刷大或修理井巷連續撤換支護時,必須保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有人員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維修支護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并嚴禁人員進入里邊工作。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或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如果不連續施工,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傾斜巷道修理時,必須停止行車。

第九十五條 井筒大修理,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十六條 修復舊井巷時,必須首先進行通風,檢查瓦斯,只有在回風流中沼氣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井下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四條的要求時,才準進行修復工作。

第九十七條 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一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應設置柵欄和標志。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10米以下砌筑一座磚、石或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的平峒,必須從峒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5米,再砌封墻。 報廢井口的周圍,地面水對它有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第九十八條 所有報廢的巷道都必須封閉。暗井和傾角30度以上的傾斜巷道,應用矸石填實或在其上口設置堅固的蓋板。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的下口應砌筑密閉墻,并留泄水孔。

第九十九條 立井、斜井、平峒以及其它主要井巷的報廢,必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報廢的井巷,必須在地面、井下對照圖上注明。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八節 防止墜落的規定

第一百條 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和各水平的連接處也應有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和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有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如果在立井井筒一側設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須設防護設施,防止掉物傷人。 罐籠提升立井的上井口,井筒和各水平的連接處,都必須設置阻車器,斜井擋車器或阻車器的設置必須遵守本規程第342條的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傾角在30度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

第一百零二條 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在檢查煤倉、溜煤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有保證人員安全的措施,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眼內檢查和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止從井口、井壁、吊桶、吊盤等處墜落矸石、工具及其它物料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通風、瓦斯、煤塵和安全監測

第一節 通 風?

第一百零四條 井下空氣的成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按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二、有害氣體不得超過表1規定: 表1 ------------------------------------------------ | |最高容許 名 稱 |符 號|濃度,體 | |積(%) ------------------------|------|--------------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 二氧化硫 |SO2|0.0005 硫化氫 |H2S|0.00066 氨 |NH4|0.004 ------------------------------------------------ 沼氣、二氧化碳和氫氣按本規程的有關各項規定執行。 當巷道中空氣成分不符合本條文的規定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同時向礦調度室報告。 井下空氣應定期取樣化驗,取樣地點和次數由礦井通風部門確定。

第一百零五條 井巷中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要求: 設計井巷斷面時,必須通過經濟風速計 表2 ---------------------------------------------- |允許風速(米/秒) 井 巷 名 稱 |------------------ |最 低 |最 高 --------------------------|--------|--------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 | — | 15 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 | — | 12 風 橋 | — | 10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 — | 8 主要進、回風道 | — | 8 架線電機車巷道 |1.0 | 8 運輸機巷道、采區進、回風道|0.25| 6 回采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0.25| 4 半煤巖巷 | | 掘進中的巖巷 |0.15| 4 其它通風人行巷道 |0.15| — ---------------------------------------------- 算,并符合本規程第18條之四的要求,防止風速偏高而造成礦井通風阻力過大。 在新礦井設計中,進、回風井、風峒和主要進、回風道的設計風速,不得選用本條文上表所列的最高風速,應有余量,并在設計審批時核定。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井筒時,風速不得超過8米每秒。如果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后,各類井筒的最高允許風速仍可按本條文上表中規定執行。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當采取煤層注水濕潤煤體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后,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以適當加大風速,但不得超過5米每秒。

第一百零六條 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攝氏度;機電峒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攝氏度。 在局部超溫的個別地點,經采取加大風量、局部降溫等措施后,仍超過本條文所規定的空氣溫度時,報省(區)煤炭局批準,可以適當提高空氣溫度的規定,但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最高不得超過30攝氏度,機電峒室的空氣溫度最高不得超過34攝氏度。 在超溫地點的工作人員,應縮短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第一百零七條 進風井筒冬季結冰,對工人身體健康、提升和其它裝置有危害時,必須裝設空氣預熱設備,保持進風井口以下空氣溫度經常在2攝氏度以上。 第一百零八條 礦井需要的風量,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必須采取其中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立方米;

二、生產礦井的風量應按采煤、掘進、峒室及其它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使風流中的沼氣、二氧化碳、氫氣和其它有害氣體的濃度以及風速、溫度都必須符合本規程的有關各項規定。每一工作地點,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都不得少于4立方米。 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考慮經濟合理,防止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礦務局應根據具體條件,制訂風量計算細則,至少每五年修訂一次,報省(區)煤炭局批準,煤炭工業部備案。 設計礦井的風量,可參照鄰近生產礦井的通風資料,按生產礦井的風量計算方法進行計算。對新礦區,無鄰近生產礦井參照時,可參照省內地面氣候、礦山地質、開采技術條件相類似的生產礦井的風量計算方法進行計算。設計礦井的風量應由省(區)煤炭局確定,并應分水平計算。 礦井通風設計必須依照礦井整個服務年限內各個時期的通風要求進行設計,保證前后各個時期的合理通風,滿足其通風需要。

第一百零九條 每一礦井都必須建立測風制度:至少十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采掘工作面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應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礦井通風部門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每次測風結果,按旬報礦總工程師,按月報礦務局。

第一百一十條 每一礦井都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校正工作由礦務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進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每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如果兩個礦井合并成聯合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省(區)煤炭局批準。 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系統時,應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掘進巷道同其它巷道貫通:在貫通相距15米前,地質測量部門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報告,并通知通風部門,通風部門事先必須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貫通時,由通風部門必須派干部在現場統一指揮;貫通后,必須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防止瓦斯積聚,還待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才可恢復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道之間的每個聯絡巷道中,必須砌筑永久擋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道,必須安設兩道正向和兩道反向的風門,防止在反風時風流短路。

第一百一十三條 箕斗提升井或裝有皮帶運輸機的井筒不應兼作風井,如果兼作風井使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都必須有完善的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并應有可靠的降塵措施。裝有皮帶運輸機的井筒不得兼作回風井;

二、箕斗提升井或裝有皮帶運輸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米每秒,裝有皮帶運輸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米每秒,并都應有可靠的降塵措施,保證粉塵濃度符合工業衛生標準。皮帶運輸機的井筒中還必須裝有專用的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四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不受粉塵、灰土、有害和高溫氣體侵入的地方。 現有生產礦井進風井已布置在受粉塵、灰土、有害和高溫氣體侵入的地方,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安全措施,報省(區)煤炭局批準。

第一百一十五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道或主要回風道中。開拓無沼氣(二氧化碳)噴出或無煤(巖)與沼氣(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在新水平構成通風系統前,經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此種回風中的沼氣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不得超過本規程第104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每一生產水平和每一采區,都必須布置單獨的回風道,實行分區通風。 在準備采區時,必須在采區內構成通風系統以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須在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以后,方可回采。 每個上、下山采區,都必須配置至少一條專門的回風道。采區進、回風道的長度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長度或高度。嚴禁將一條上山、下山或盤區的風道分為二段,其中一段為進風道,另一段為回風道。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回采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都應采用獨立通風。 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兩個回采工作面、工作面總長度不超過400米,回采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掘進工作面與其相鄰的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一次。 在地質構造極為復雜或殘采地區,回采工作面確需串聯通風時,應采取安全措施,經礦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三個回采工作面的總長度不得超過100米。 本條文所規定的串聯通風,進入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必須裝有沼氣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在此種風流中,沼氣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都應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 在開采有沼氣(二氧化碳)噴出或有煤與沼氣(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一百一十八條 煤層傾角大于12度的回采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風時,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回采工作面風速,不得低于1米每秒;

二、機電設備設在回風道時,回采工作面回風道風流中沼氣濃度不得超過1%,并應裝有沼氣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三、在進、回風道中,都必須設置消防供水管路。 在有煤與沼氣(二氧化碳)突出、傾角大于12度的煤層中,嚴禁回采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風。

第一百一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都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落區。 無煤柱開采的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的兩幫和頂部,應做好防止向采空區和冒落區漏風的工作。否則,不得采用無煤柱開采。 水采工作面采用經過采空區和冒落區回風時,必須使水采工作面有足夠的新鮮風流,保證水采工作面及其回風道的風流中的沼氣和二氧化碳濃度,都必須符合本規程第139、140和141條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從巷道通至采空區的風眼,必須隨著回采工作面的推進逐個予以密閉。采區結束后,至多不超過一個月,必須在所有同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全部封閉采區。

第一百二十一條 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擋風墻、調節風門、風筒等設施的設置、質量和管理制度由礦務局統一規定。 傾斜運輸巷道中,不應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時,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條 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防火、防塵設施的安裝地點,以及火區位置和范圍。地質測量部門按時供給礦井井巷布置圖。通風部門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開采幾個煤層的礦井,必須備有礦井通風系統圖和分層通風系統圖。礦井通風系統圖由礦井通風部門、礦調度室、駐礦安全監察站、礦山救護隊各保存一份,每季度報礦務局一份。 礦井通風部門還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路圖,并設置礦井通風系統示意圖圖板和礦井通風網路圖圖板。 所有生產礦井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三、扇風機

第一百二十三條 每一礦井都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主要扇風機(供全礦井、一翼或一個分區使用)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扇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扇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主要扇風機必須保證經常運轉;

三、主要扇風機必須裝置兩套同等能力的扇風機(包括電動機),其中一套作備用。在建井期間和對服務年限5年以下的礦井,可裝置一套扇風機和一部備用電動機。備用扇風機或備用電動機配套扇風機,必須能在10分鐘內開動。 礦井不得采用局部扇風機群作為主要扇風機用;

四、裝有主要扇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

五、主要扇風機至少每月由礦井機電部門檢查一次。改變扇風機轉數或風葉角度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六、新安裝礦井主要扇風機投產前,必須進行扇風機性能的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生產礦井主要扇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必須能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扇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風量的60%。如果經過反風演習,連續反風達2小時,反風后總回風流中的沼氣濃度不超過2%時,經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可以采用小于正常風量60%的反風設施。 反風設施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二十五條 禁止利用主要扇風機房作其它用途。主要扇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從地面信號電纜(線)通達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度和操作規程。主要扇風機應由專職司機負責運轉,司機每一小時應將扇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如果發現有異常變化時,必須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主要扇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制訂停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礦井的主要扇風機停止運轉時,因扇風機停風受到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并由礦總工程師或值班礦長根據停風后的具體情況,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扇風機在停風期間,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第一百二十七條 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扇風機不能供給足夠風量時,經省(區)煤炭局批準,可以在井下安設輔助扇風機,但輔助扇風機房必須供給新鮮風流。輔助扇風機在停風期間必須打開繞道風門。 在煤(巖)與沼氣(二氧化碳)突出的礦井中,井下嚴禁安設輔助扇風機。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在采區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掘進巷道,必須編制有關局部扇風機、風筒的安設、使用等的專門局部通風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二十九條 掘進巷道應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扇風機通風,不得采用擴散通風。 沼氣礦井、煤(巖)與沼氣突出的礦井中,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安設沼氣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第一百三十條 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可采用壓入式,也可采用混合式。煤巷、半煤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都應采用壓入式(水射流扇風機,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采用濕式除塵器,還必須安裝沼氣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保證濕式除塵器的吸風側沼氣濃度不超過1.5%。無論巖巷、煤巷或半煤巖巷的掘進采用混合式通風時,都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在沼氣噴出區域或煤與沼氣突出的煤層中,掘進通風方式不得采用混合式。

第一百三十一條 局部扇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局部扇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經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扇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于10米。濕式除塵器或其風筒的出風口應位于回風巷道中,距進風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扇風機或濕式除塵器的吸入風量必須小于全風壓供給該處風量,以免發生循環風;

三、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扇風筒安設距離,應根據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四、局部扇風機和掘進工作面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當局部扇風機停止運轉時,能立即自動切斷局部扇風機供風的巷道中一切電源;

五、在沼氣噴出區域、高沼氣礦井、煤(巖)與沼氣突出礦井中,所有掘進工作面的局部扇風機都應裝設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一閉鎖(風電)設施,保證局部扇風機可靠運轉。在低沼氣礦井中,掘進工作面與回采工作面的電氣設備應分開供電。

第一百三十二條 使用局部扇風機進行通風的掘進工作面,無論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準停風。 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在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局部扇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沼氣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扇風機。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必須有單獨的進風風流,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道或主要回風道中。在新建礦井采用對角式通風系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采區巖石上山作爆破材料庫回風道,并必須保證每小時能有爆破材料庫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井下充電室必須用單獨的新鮮風流通風,回風風流可以引入采區回風道中。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噸及其5噸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三組,或5噸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一組時,可以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都不得超過0.5%。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井下機電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峒室深度不超過6米,入口寬度不小于1.5米時,可以采用擴散通風。 個別井下機電峒室,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設在回風流中,但在此回風流中沼氣濃度不得超過0.5%,并應安裝沼氣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第一百三十六條 礦務局必須成立通風處,每一礦都必須設置通風區(通風科,以下各條同),由礦務局、礦總工程師直接領導,負責礦井的通風、瓦斯、煤塵以及防火等工作。礦通風區長,應由從事井下工作不少于三年的工程技術人員或經專業訓練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每一通風區,必須配備工程師或技術員和足夠的通風、瓦斯檢查、防塵及防火人員,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應由從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一年,并經專門培訓和實習,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二節 瓦 斯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在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中發現過一次沼氣,該礦井即定為沼氣礦井,并依照礦井沼氣等級的工作制度進行管理。 礦井沼氣等級,按照平均日產一噸煤涌出沼氣量和沼氣涌出形式,劃分為: 低沼氣礦井:10立方米及其以下; 高沼氣礦井:10立方米以上; 煤與沼氣突出礦井。 各礦務局每年必須組織進行礦井沼氣等級和二氧化碳的鑒定工作,并將鑒定結果報省(區)煤炭局審批。 新礦井設計前,地質勘探部門應提供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礦井沼氣等級在設計任務書中確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礦井總回風或一翼回風中沼氣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礦總工程師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報告礦務局總工程師。

第一百三十九條 采區回風道、采掘工作面回風道風流中沼氣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都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并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綜合機械化、水采、煤層厚度小于0.8米解放層的回采工作面經抽放沼氣和增加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道風流中沼氣濃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時,經礦務局局長批準,沼氣濃度最高不得超過1.5%,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二、通風巷道必須保持設計斷面;

三、必須制定有專職瓦斯檢查員和安設沼氣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等安全措施。

第一百四十條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沼氣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或其開關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沼氣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內,在體積大于0.5立方米的空間中,局部積聚沼氣濃度達到2%時,附件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因沼氣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沼氣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開動機器。使用沼氣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的掘進工作面,只準人工復電。

第一百四十一條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二條 每一礦井必須從采掘工作、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因停電和檢修,主要扇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必須有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20米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沼氣,符合本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方可開動機器。 因臨時停電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證實停風區中沼氣濃度不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還必須遵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二條中關于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沼氣濃度的規定,方可人工開動局扇,恢復正常通風。如果停風區中,沼氣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控制風流,使排出的風流在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沼氣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回風系統內還必須停電撤人。只有經過瓦斯檢查,證實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沼氣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扇供風的巷道中一切電氣設備的電源。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沼氣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本規程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應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嚴禁在停風或在瓦斯超限的區域內進行機電、回收等作業。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在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未揭露的各煤層時,按照地測部門提供的掘進工作面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必須在距煤層10米以外開始打鉆,鉆孔超前工作面不得小于5米,并經常檢查工作面的瓦斯,當掘進巖石巷道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碎帶時,也必須經常檢查瓦斯,如果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異狀時,都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停止掘進,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 開采有沼氣或有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巖)層,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鉆孔或排放鉆孔;

二、加大危險區域的風量;

三、將噴出的沼氣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道或排放瓦斯管路。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在開采有油氣爆炸危險的礦井中,可以使用光學沼氣檢定器進行檢查,各個地點的油氣濃度規定可按本規程有關沼氣的各項規定執行,并定期采樣化驗油氣成分和濃度。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一個回采工作面的沼氣涌出量每分鐘大于5立方米,或一個掘進工作面每分鐘大于3立方米,采用通風方法解決沼氣問題不合理時,應采取抽放沼氣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條 新建立抽放沼氣系統的礦井,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和安全措施,報礦務局批準,省(區)煤炭局備案。

第一百四十八條 抽放沼氣的設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地面泵房應有雷電防護裝置,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米,并用柵欄或圍墻保護;

二、地面泵房內和泵房周圍20米范圍以內,禁止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都應有一套備用;

四、地面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它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必要的儀表,并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查沼氣濃度,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如果利用沼氣,在恢復抽放瓦斯泵運轉以前,必須通知使用沼氣的單位,取得同意后,才可供給沼氣;

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并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濕式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可以不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第一百四十九條 抽放沼氣的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標準,由礦務局統一制定,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抽放沼氣的礦井中,利用沼氣時,沼氣濃度不得低于30%,在利用沼氣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不利用沼氣時,采用干式抽放沼氣設備,沼氣濃度不得低于25%;

二、井上下安裝瓦斯管路,必須有防止同帶電物體接觸和砸壞管路的措施。

第一百五十條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 所有采掘工作面,沼氣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低沼氣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兩次;高沼氣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可能涌出或可能積聚沼氣或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的瓦斯檢查及其檢查次數由礦總工程師決定。有煤(巖)與沼氣(二氧化碳)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沼氣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個別采掘工作面,都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沼氣和二氧化碳,并安設沼氣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二氧化碳涌出的采掘工作面除外)。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檢查一次。 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瓦斯的結果,都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的工作人員。瓦斯超過本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通風部門的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井下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班還必須向礦調度室匯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等問題,通風部門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制訂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一百五十一條 礦長、礦總工程師以及采掘、通風的區、隊長和技術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瓦斯檢定儀器,進行瓦斯檢查。

第一百五十二條 用瓦斯檢定燈檢查沼氣時,必須先用正常火焰進行,如果發現火焰發暗、伸長或出煙等現象,即證明沼氣濃度超過4%,此時必須停止檢查,立即退出,如果火焰無變化時,應將燈芯慢慢捻到黃色火焰消失(火焰發亮點約2毫米),再進行檢查。 檢查時,應穩持燈座,慢慢將燈由巷道底部舉向巷道頂部,如果燈內充滿火焰時,必須小心將燈向巷道底部慢慢下移,嚴禁震動或用口吹。 瓦斯檢定燈在井下熄滅時,只準在進風巷道中用燈上的打火機重新點燃。 在沼氣噴出的區域或在煤(巖)與沼氣突出的礦井內,嚴禁使用瓦斯檢定燈。

第一百五十三條 瓦斯檢定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燈上必須有兩層鐵絲網和一個金屬罩子,鐵絲網必須毫無破損,并用直徑為0.3~0.4毫米的鐵絲編制,每100平方毫米網面上至少有144孔;

二、玻璃罩應無色、無氣泡和無其它毛病,上下兩端必須平行,并且和中心線垂直;

三、燈上必須有控制燈芯和打火的裝置,并且必須有磁鎖; 四、燈的各部分必須連接緊密,每次從燈房發出以前,應用不小于0.25標準大氣壓的壓縮空氣檢查。

第三節 煤 塵

第一百五十四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由礦務局組織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應由礦務局或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煤樣,送煤炭工業部指定的部屬煤炭科研所或煤炭工業部指定的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以及確定撒布巖粉量的標準,由提供煤樣的單位報省(區)煤炭局備案。

第一百五十五條 設計和建設礦井時,必須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每一生產礦井,必須制定綜合防塵措施和煤塵管理制度。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還必須制定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水采礦井和水采區不受本條文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井下風速必須嚴格控制。增大風量或改變通風系統時,必須相應地調節風速,防止煤塵飛揚。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果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但必須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七條 產生煤塵的地點,必須采用有效的防塵措施:

一、掘進工作面必須符合本規程第14條的規定;

二、回采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水炮泥、噴霧、灑水或其它防塵措施。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須采取煤層注水;

三、采煤機、掘進機都應安裝有效的內外噴霧裝置,無噴霧裝置的采煤機、掘進機不得工作。生產礦井中,如果采煤機、掘進機不帶有內噴霧裝置,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并加除塵器。新生產的采煤機必須安裝有效的內外噴霧裝置,新生產的掘進機必須安裝有效的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否則不得出廠;

四、井下所有礦車都應保持完好,防止漏煤;

五、井下煤倉、溜煤眼、翻罐籠、運輸機、裝煤機和其它轉載地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皮帶走廊都應進行噴霧灑水或設置捕塵器。 防塵用的供水系統,必須有過濾裝置,保證水的清潔。 噴霧、灑水、捕塵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不得任意拆除。

第一百五十八條 每一礦井,礦長必須組織人員按計劃對井巷定期進行清掃、沖洗煤塵和刷漿工作。 巷道中的浮煤必須定期清掃運出。

第一百五十九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在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和相鄰的工作面,都必須用巖粉棚或水棚隔開。在所有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中必須撒布巖粉。 設有水幕、進行噴霧、灑水或有其它隔絕煤塵爆炸措施的地點以及潮濕巷道中,可以不設巖粉棚,不撒布巖粉。 巖粉的撒布、巖粉棚或水棚的設置以及管理制度等由礦長每年組織制定。

第四節 安全監測

第一百六十條 礦井安全監測儀的管理,應由礦務局通風處負責,并設專職人員管理。 礦井通風部門必須建立安全監測隊,由一名工程技術人員任隊長,并配備若干名具有通風和安全監測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和足夠的安全監測人員。安全監測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的培訓,經礦務局考核合格持有合格證,方可從事此項工作。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安全監測儀的安設,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規定安全監測儀的種類和數量、安裝位置和安裝質量標準、沼氣超限斷電范圍以及使用維護管理的責任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條 安全監測儀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旬至少進行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安全監測儀正常連續運行。

第一百六十三條 礦務局通風處應建立安全監測儀檢驗站,負責各礦的安全監測儀的大修,性能檢驗和備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煤與沼氣突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一次煤與沼氣突出(簡稱突出,以下各條同),該礦井即定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定為突出煤層。 確定突出礦井和突出煤層,由所在礦務局提出報告,報省(區)煤炭局批準,并報煤炭工業部備案。 已定為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在有充分依據確認不再有突出危險,由所在礦務局提出報告,經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撤銷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的名稱,并報煤炭工業部備案。 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必須由地質勘探部門提供,所在礦務局在設計任務書中確定,并報上級批準。 新井建設期間,所在礦務局必須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如果驗證后結果與在設計任務書中所確定的煤層的突出危險性不符,所在礦務局提出報告,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一百六十五條 突出礦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區的設計中,都必須編制預防突出的專門設計,設計中應包括解放層的選擇、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支護形式以及抽放瓦斯和局部預防突出措施等內容,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初步設計中必須編制同本條文上述內容的預防突出的專門設計。

第一百六十六條 突出礦井的地測部門,必須備有突出煤層的瓦斯地質圖(可與采掘工程圖共用),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解放范圍、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和瓦斯地質資料等,作為圈定突出區域預測帶和制定預防突出措施的依據。

第一百六十七條 突出煤層在開采過程中,如果已確切地掌握煤層的突出區域分布規律,并具有可靠的測定資料,能確定煤層在不同區域的突出危險程度時,在確認的無突出危險區內,經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可不采取預防突出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在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附近的進風巷道中,必須設有通達礦調度室的電話,并必須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所或急救袋。在其回風巷道中,如果有人作業,也應設置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所或急救袋。

第一百六十九條 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必須經常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危險時,瓦斯檢查員有權停止作業,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及時報告礦調度室。

第一百七十條 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在每個采掘工作面中,放炮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滿填實,如果不裝藥的眼、孔深度超過炮眼深度,此種眼、孔的充填深度必須超過炮眼深度。同時應加強采掘工作面的支護,背好頂幫。 對采用大直徑鉆孔、水力沖刷或水力沖孔等措施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在放炮前應嚴密封閉孔口,孔內注滿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七十一條 開采突出煤層的礦務局、礦都應設置專門機構,負責掌握突出的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制訂預防突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