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第一篇。鑒于很多人都在討論“隱患入刑”的相關問題,所以本篇是小編系列分享的第三篇。前兩篇是基礎篇,主要目的是為了說明什么是“規”。想說明什么是隱患一定要理解什么是“規”。
任何的隱患都是在“法規”的基礎上定義的,沒有法規基礎,一律不是隱患。本篇是在“規”的基礎上說明什么是隱患以及什么是重大隱患。本篇所說的隱患
一定是執法人員能夠合法的、明確的用以處罰企業的任何根據或者說來源,
那些隨便套用標準、依據就敢給企業開整改單、開處罰單的這類“發現項”
不在本篇的分享范圍之內。
所以,本篇所討論的隱患一定是有明確的法規定義的來源。
隱患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符合隱患的法規定義;2.有明確的法規條款的違反。那么,隱患的法規定義是什么呢?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16號令2007)中的定義: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的一種或幾種。針對具體的企業,企業自身的規程、制度的違反,針對該企業來講,也是隱患。前篇文章已經分享過,此處不贅述。本文更多的是討論對全行業通用的隱患概念。所以,任何一個執法者或者監管者要給企業開出整改單或者處罰單,其整改或處罰的內容必須是隱患。而要是隱患就必須首先是“規”的違反,其次是違反“規”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上的缺陷。鑒于在安全生產領域對于“規”的違反都屬于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的范圍,所以后面的內容可以省略,即一個隱患簡單理解就是“規”的違反。舉個例子:比如在某公司現場發現對于新員工的培訓時長不滿足,其違反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中第十三條的規定,因為該規定為國務院部門規章,屬于“規”的一類,所以該規定的違反屬于隱患,所以培訓時長不滿足屬于隱患。再比如某2018年后建成的某公司現場發現其疏散樓梯間中堆放可燃物料,其違反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6.4.1的規定,因為該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屬于“規”的一類,所以該規定的違反屬于隱患,所以疏散樓梯間中對方可燃物料屬于隱患。但是,某些情況就未必是隱患,舉一個不是隱患的例子。某公司現場發現其儲罐區的甲苯儲罐未設置探測器,其違反了GBT504934.3.1的要求,因為50493是個推薦性標準,如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沒有引用、并且該企業自身沒有證據證明其聲明遵守該標準,那么該標準就不是“規”,該發現也不是隱患。作為政府執法或監管人員來講,此類問題就不能開具整改單甚至處罰單?,F實中之所以大部分政府監管人員或執法人員被企業所詬病就是此類情況發生太多導致。這里加個小備注:有人說新的規定對于隱患定義加了一個還包括場所的不安全因素,來源是《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原名稱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修訂稿)》,但是小編遍查了應急管理部網站并沒有發現該規定正式發布的信息,所以小編對于隱患的理解依然是原來的16號令~所以,做個小結,隱患就是有明確法規條款違反的現場發現,這個法規指本文所定義的“規”以及企業自己的規程、制度和聲明遵守的標準。既然知道了什么是隱患,那么重大隱患就好理解了。被法規明確定義出來的“重大隱患”就是重大隱患。目前已知的重大隱患,均是以重大隱患清單的形式進行了羅列。小編收集了一下,有以下清單,供大家參考(當然,如果有遺漏,歡迎補充):1.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部4號令)2020;2.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3.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4.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5.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除了上述所列的第一個有明確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外,其余4個小編均未看到正式的規章,僅是以通知的形式進行發布。所以其余4個是否屬于法規意義上的重大隱患,小編個人持懷疑態度,僅供參考。至于未來是否會以部門規章形式發布,看應急部未來的工作規劃吧~。1. 什么是隱患:有明確法規條款違反的現場發現,這個法規指本文所定義的“規”以及企業自己的規程、制度和聲明遵守的標準。2. 什么是重大隱患:被法規明確定義出來的“重大隱患”就是重大隱患,一般以清單的形式進行羅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