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近日,江西省應急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江西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試行)》,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2日開始實施,具體條例如下:
江西省應急管理綜合 行政執法監督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重要論述,按照中央和我省關于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為,督促全省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執法職責,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精準執法,根據《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行政執法行為(以下簡稱執法行為),是指由應急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為。本辦法所稱綜合行政執法監督(以下簡稱執法監督),是指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執法行為及相關執法活動的監督,包括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對下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對本部門內設機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開展的監督。 第三條 全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規范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執法監督工作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執法監督 職能的內設機構負責,必要時可會同承擔有關業務監管職責的內設機構或邀請專家參加。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有關業務監管職責的內設機構,對本行業領域開展日常監督執法過程中發現下級應急管理部門有關執法行為不規范等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反饋至本級承擔執法監督職能的內設機構。 第六條 根據本級和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擬定執法監督重點,通過日常監督、專項檢查、隨機抽查、案卷評比等方式開展執法監督工作。 第七條 開展執法監督工作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執法監督內容包括應急管理部門行政檢查開展情況、對違反應急管理法律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情況、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情況等,重點檢查執法不作為、亂作為,人情執法,將重大隱患當作一般隱患“避重就輕”執法等問題,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制度建立情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有關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三定”規定,明確行政執法事項、設定依據、實施主體、履責方式等內容,及時調整并公布本部門權責清單、主要執法職責及執法依據;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時限,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執法情況以及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等。 (二)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情況。嚴格按照分類分級執法、“雙隨機、一公開”等要求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建立健全重點和一般檢查單位名錄庫;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報上級部門備案并在本部門網站公示,對調整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按規定重新報批、備案等。 (三)現場執法檢查情況。行政執法人員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按照法律授權對執法權力清單內事項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規范化有關要求,聚焦執法檢查重點事項制定現場檢查方案,立足查大風險、除大隱患、防大事故開展現場檢查;運用“互聯網+執法”系統線上執法等。 (四)案件辦理情況。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等要求查辦案件,落實告知、聽證、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制度規定,杜絕“應立未立”“已立未查”“應罰未罰”“以管代罰”等情況;執法文書制作正確、規范,描述客觀、清楚;落實問題隱患認定、責令整改(行政處罰)、整改復查及問題隱患整改到位的“閉環執法”要求;典型執法案例報送按要求完成等。 (五)行刑銜接情況。執法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嚴禁應移送而不移送、逾期移送、以行政處罰代替刑責追究等。 (六)作風紀律情況。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開展執法工作;嚴禁執法不規范、執法“寬松軟”、損害群眾合法利益等“怕慢假庸散”問題。 (七)隊伍建設情況。建立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落實執法經費保障,配備執法裝備并進行使用與管理;嚴格執法資格管理,落實持證上崗要求,定期對執法隊伍和執法人員開展培訓考核等。 (八)其他需要進行執法監督的內容。 第八條 執法監督部門在開展執法監督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詢問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和其他相關人員; (三)召開座談會; (四)現場檢查、查看“互聯網+執法”系統; (五)走訪、回訪、暗訪; (六)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執法監督工作結束后,執法監督人員應將工作有關情況、主要成效以及發現的主要問題和整改要求向被監督單位進行反饋,并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執法監督實施單位負責人。 第十條 在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本級內設機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執法行為存在執法不規范、執法“寬松軟”、損害群眾合法利益等問題的,應當立即告知予以糾正,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發現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嚴重不當情形的,制作《行政執法監督整改通知書》,列明有關事實和依據,責令依法改正,并跟蹤督促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本級內設機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下達執法監督通知書的部門;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自收到《行政執法監督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對執法監督提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 位的,根據有關規定對執法單位或有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約談或誡勉談話。對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按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等規定,予以追究有關部門及其機構、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對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等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在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單位或有關人員存在 違法違紀情況的,按照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的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開發區安全監管部門、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涉及應急管理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執法監督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