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將生產場所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span>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span>
【典型事故案例】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7·4”廠房坍塌重大事故
2015年7月4日16時08分,位于臺州溫嶺市大溪鎮佛隴村的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發生廠房坍塌事故,坍塌面積約2000余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3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00余萬元。
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廠房樓屋面荷載過大,鋼結構承載力不足,致使房屋結構體系失穩造成廠房坍塌。
調查發現,事故單位捷宇公司未按規定辦理規劃建設審批和用地審批手續,未取得《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非法占用土地,違法建設廠房,未經工程勘察設計,未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而是直接組織勞務人員違規施工,未經荷載計算擅自在屋頂建造水池用于蓄水,擅自將存在嚴重建筑質量安全問題的廠房投入生產和出租用于生產,導致增加建筑荷載。
而出租方溫嶺市大溪鎮佛隴村經濟合作社違法出租土地、以租代管放縱違法建設,未對出租的地塊依法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未履行出租方管理職責,對捷宇公司違法建設行為沒有及時予以勸阻并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廠房倒塌事故救援現場
徐某某,捷宇公司法人代表,非法占地、違法建設和使用廠房的實際決策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戴某某,溫嶺市大溪鎮佛隴村黨支部書記,大溪鎮佛隴村經濟合作社法人代表,未核實辦理廠房建設的規劃建設審批和用地審批手續,未對捷宇公司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過勸阻和制止,也從未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解析:
在實際生活中,生產經營單位活動的種類很多,不同的活動其規模及技術要求的復雜程度差別也很大,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經濟、技術條件也就有不同的相應要求。許多國家在對某些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中,將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按其不同的經濟、技術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并對不同資質的單位所能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實踐證明,這是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保證生產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外的生產經營活動,由于其資金、技術、人員等方面的條件達不到要求,而使得生產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本案例中,徐某某未取得建設規劃審批,不具備承包資質,且在建設時找無任何施工資質的社會人員,也未簽訂任何書面施工協議,以包清工的方式進行廠房建設,組織非法生產,釀成大禍;而戴某某作為出租方的法人代表,未能盡到監管職責,未審核徐某某承包的相關資質,以包代管,對承租人的安全生產問題不聞不問,也成為了事故的幕后推手,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
下面是兩則將生產場所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法案例。
典型執法案例
01
2020年1月,無錫市新吳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新吳區向陽路15號的無錫市春陽機器廠內北側廠房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廠房內儲存30瓶一氧化二氮、1050只8g笑氣成品及1臺充裝機械設備。經查,無錫市春陽機器廠將生產經營場所(25㎡廠房)出租給侯某,并收取房租6000元整。侯某等人未經許可,在該廠房內從事危險化學品一氧化二氮的充裝及經營。該作業場所無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毒等安全設施、設備,承租人未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環境混亂無序 不具備安全條件
新吳區應急管理局對無錫市春陽機器廠作出沒收6000元違法所得,處罰款17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未履行相應法定職責的行為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02
2019年4月11日,接群眾舉報,昆山市安全生產監察大隊聯合淀山湖鎮安環所的執法人員前往淀山湖鎮新樂路上的昆山三立泰科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立泰科)進行核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租用昆山金盟塑料薄膜有限公司9號廠房違規使用膠水、醋酸乙酯、固化劑等危險化學品從事產品生產,未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同時,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還存在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無特種設備登記使用證,車間調液室和上膠區區域內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多種違法行為。針對發現的隱患,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和《現場處置措施決定書》,并對三立泰科進行立案調查。
針對承租方昆山三立泰科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危險化學品,未按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處人民幣9.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針對出租方昆山金盟塑料薄膜有限公司將生產經營場所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的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2萬元,并處6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某作出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