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位于蘇州市吳江區松陵街道油車路188號的蘇州市四季開源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輔房發生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615萬元。
28日,事故調查報告公布。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非法委托與承攬、錯誤的改造設計、混亂的施工管理及臨時拼湊的拆墻作業人員等多因素疊加在一起導致的房屋坍塌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背后存在酒店老板與當地相關職能部門公職人員相互勾結、謀私貪腐問題。1. 王安石,四季開源酒店和蘇州君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訴。2. 王安新,四季開源酒店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訴。3. 王安根,蘇州君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訴。4. 李博,蘇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訴。5. 丁平,蘇州出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季開源酒店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管理負責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訴。6. 郭相波,為事故建筑裝修工程提供設計,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訴。7. 劉志剛,事故建筑墻體拆除作業承包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已依法移送起訴。1. 趙粉強,吳江區松陵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免職處理。2. 沈躍華,吳江區松陵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免職處理。3. 華磊,吳江區松陵街道黨工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4. 沈建華,吳江東太湖生態旅游度假區(太湖新城)管委會副主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5. 陳琦,吳江東太湖生態旅游度假區(太湖新城)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給予政務記過處分。6. 邱全明,吳江東太湖生態旅游度假區(太湖新城)黨工委書記,給予黨內警告處分。7. 朱建文,吳江區原副區長(現任吳江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8. 王國榮,吳江區委副書記、區長(副廳職),給予通報批評。9. 李銘,吳江區委書記(副廳職),給予通報批評。10. 陸士春,吳江區松陵街道辦事處建設管理辦公室黨支部書記、主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11. 楊福民,吳江區房產管理處房屋安全鑒定科原科長(現吳江區房產管理處辦公室工作人員),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12. 陳小華,原吳江市城鄉規劃管理處主任、吳江市城市規劃信息中心主任,現任吳江東太湖生態旅游度假區(太湖新城)建設局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免職處理。13. 沈旋,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副局長兼房產管理處主任(現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二級主任科員),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科員。14. 翁洪方,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區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主任,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免職處理。15. 凌菊明,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處理。16. 桑小劍,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建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鑒于其已因受賄罪于2018年被判刑,不再追責。17. 陳宇威,吳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8. 王晉,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給予通報批評。19. 宋坤法,吳江區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原大隊長,現任吳江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運西中隊(運西派出所)副主任科員、一級警長,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20. 周孝中,吳江區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21. 許躍榮,吳江區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現吳江區公安局享受正科級待遇),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由四級高級警長降為二級警員、由享受正科級待遇降為二級警員待遇。22. 沈衛東,吳江區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23. 史方東,吳江區松陵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一中隊中隊長、四級主辦,給予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撤銷其松陵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一中隊中隊長職務,由四級主辦降為二級行政執法員。24. 周斌,吳江區松陵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25. 沈興華,吳江區城市管理局黨委委員、城市管理法制大隊大隊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