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區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污染環境罪 非法采金 洗洞 廢舊礦洞治理
【案情簡介】
被告人夏某江,系洗洞行為發起人、組織人、受益人。
被告人王某、金某平,系洗洞行為受益人,輔助夏某江組織洗洞行為。
被告人李某路,系洗洞行為出資人、受益人。
被告人陳某富,系實施洗洞行為負責人、受益人。
被告人夏某江在北京市密云區打工期間,得知有一處廢棄黃金礦洞,因北京市自2003年起禁止開采金礦已廢棄多年。為牟利,夏某江聯系熟悉采礦行業的被告人王某商議,由夏某江負責聯系熟悉當地情況的被告人金某平,為在該廢礦洞內非法采金提供便利;由王某聯系出資人和現場實施負責人,共同利用該礦洞非法開采金礦牟利。后王某找到被告人李某路出資購買采礦所需設備以及物品,找到被告人陳某富作為現場負責人組織工人實施采金行為。2020年7月至8月間,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陳某富5人就合作方式、出資數額、收益比例形成一致意見后,組織工人借助礦洞內地勢特點修建多個蓄水池,使用主要成分為有機氰化物的黃金選礦劑、氫氧化鈉等物質的溶液,噴淋到礦洞巖壁和底部碎石中非法采金(俗稱“洗洞”)。整個過程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和廢水、廢渣收集處置程序,致使洗礦廢水直接排入山體裂隙和礦洞底部土壤中。經檢測,該洗礦廢水中含總氰化物。夏某江、王某等人的洗洞作業行為,嚴重污染山體裂隙和礦洞底部土壤。
【行政調查和刑事訴訟情況】
2020年9月8日,北京市密云區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后,在廢礦洞內查獲3名非法開采金礦的工人并扣押作案工具。根據現場情況分析,存在污染環境和破壞礦產資源雙重危害,密云區生態環境局啟動行刑銜接協同工作機制,與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密云分局分別就職權范圍內污染環境與非法采礦的違法事項展開調查,密云區人民檢察院就調查方向、證據固定等全過程開展指導和支持,密云公安分局積極提供相關協助,迅速開展偵查取證工作。
針對非法采礦行為,經調查,現場扣押的活性炭系開采金礦所得半成品物質,其中含金(Au)金屬約115.45克,該礦產品價值低于刑事立案標準。針對污染環境行為,區生態環境局進行現場取樣并委托檢測機構對廢液進行檢測。經檢測,廢液中含總氰化物且濃度范圍分布在51.6—218mg/L,超過北京市水污染綜合排放標準總氰化物排放限值0.2mg/L。但因現場扣押的黃金選礦劑外包裝上注明其主要成分為有機氰化物,且標注“有機環保”字樣,嫌疑人辯解洗洞過程無毒。礦洞廢渣能否認定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廢液是否屬于有毒物質,成為構罪焦點。基于此,區檢察院通過深入分析洗金作業原理結合刑事證明要求,提出檢測鑒定的基本內容以及所需鑒定能力;區生態環境局委托中國政法大學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作為本案的專業鑒定機構。經取樣檢測,該廢水具有水生生物毒性,急性類別為Ⅰ,屬于有毒物質。雖然行為人使用的是有機氰化物選礦劑,較之無機氰化物選礦劑毒性降低、穩定性更好,但二者化學反應原理基本一致,該廢液沖洗過后形成的廢渣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HW33項的危險廢物。由此區生態環境局認定夏某江、王某等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并移送公安機關,區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偵查。
偵查過程中,密云區公安分局圍繞黃金選礦劑、氫氧化鈉等物質來源、現場作業方式、盜采礦產流向、涉案人員身份及責任,開展偵查取證工作。同時,區檢察院同步開展證據審查,就案件證據鏈條的固定和完善提出明確方向。因夏某江等人洗洞作業簡陋,任由含有急性毒性的液體噴淋到礦洞巖壁和底部碎石并滲漏至裂隙和土壤,沖洗過的有毒廢渣散布于山洞中難以區分和稱重,為此,經多次現場勘查后確定以通過滲坑、裂隙等逃避監管方式處置有毒物質入罪,將洗洞行為導致大量有毒廢渣在礦洞內堆積對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潛在影響作為量刑情節。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后,于2022年3月24日以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環境罪,向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密云區檢察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17日以被告人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依法提起公訴,建議對曾犯同種犯罪且起到組織作用的夏某江從重處罰。同時,就審查中發現的其他3名共犯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該3名共犯后期陸續到案,5名作案人全部落網。
2022年8月至12月間,密云區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陳某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分別并處罰金2萬元至1萬元不等。以上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均已生效。
案件辦結后,密云區檢察院針對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礦產資源管理漏洞,向屬地政府和相關單位分別制發加大對廢舊礦洞監督管理工作的檢察建議,建議從源頭避免類似犯罪的發生。廢舊礦洞現均已封洞。
【典型意義】
1. 發揮協作優勢,合力破解難題。我國刑法以及司法解釋,對污染環境罪中有毒物質認定有嚴格限制,這也是司法實踐中“洗洞”類污染環境案定罪的難點和關鍵。隨著科學技術進步,該類犯罪行為所利用的工具和手段更披上了“有機”“環保”的外衣,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案件認定難度。辦案中,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環境執法機關通力合作,明確廢渣屬于危險廢物,并在廢渣數量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以通過滲坑、裂隙等逃避監管方式處置有毒物質入罪,為同類案件找到了一條可資借鑒的辦理路徑。
2. 注重系統治理,構筑保護屏障。辦案中,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環境、礦產資源執法機關積極做好系統治理“后半篇文章”,以個案辦理為依托,深挖行為人需循礦線作業、距離水源近、人工搬運物品便利等作案特點,在區域范圍內開展排查,并通過檢察建議、專項報告等多種方式,推動區域內更高層面的打擊“洗洞”盜采金礦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及時出臺和實施,有效消除同種風險隱患和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全方位保護屏障,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