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逸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實統一協調管理案?
案例:
蘇州逸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實統一協調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6日,單位執法人員對蘇州逸興工業園現場開展“廠中廠”執法檢查,經檢查發現,蘇州逸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工業園房東未落實統一協調管理,導致貨物堆積堵塞逃生通道,將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分虚g倉庫出租給承租單位。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該公司未落實統一協調管理,應當判定為重大隱患。
處理結果:
執法人員當場開具了責令整改文書,并對蘇州逸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行為進行立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廠中廠”是指:企業、單位或個人將生產經營場所出租給其他企業,在同一廠區內存在兩家及以上工業企業的情形。 廠中廠安全管理,出租方和承租方同為“廠中廠”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規范現場管理,嚴防事故發生。 出租方和承租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出租方
1.出租方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廠區平面布置圖,標注承租企業位置、逃生路線。
2.設置企業銘牌,限速、禁停等交通標志。
3.配齊消防設施設備,與承租方共同做好維護保養。
4.加強公共區域的秩序和衛生管理,嚴禁公共區域違規搭建或隨意堆放物資、垃圾。
5.設置廠區內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點,安裝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承租方 1.設置廠區內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點,安裝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2.在作業現場張貼相關制度及警示標志,并嚴格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3.安全使用電氣設備,嚴禁電氣線路私拉亂接。 4.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應設置專門倉庫或存放點。 5.保持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劃定安全通道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急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指示燈等。 6.不得將生產經營場所、倉庫、宿舍等合并設置,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現象,不得將職工宿舍設置在車間或倉庫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