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廠“5.6” 道路交通傷害事故
一、事故概況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
1.1梁XX駕駛車輛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1.2機動車載人越過核定人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之規定。
2 間接原因
2.1梁XX安全意識、紀律意識和規范意識不強,在非工作時間擅自駕駛公司車輛搭載有關人員從事私人活動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2該公司車輛管理方面沒有執行相關審批流程,對領導用車缺乏有效的監管。對車輛的使用沒有做到有效管控。
2.3梁XX酒駕、違章超載等行為暴露了其安全意識極其淡薄,公司對領導安全駕駛培訓不足。
2.4同車人員交通安全意識差沒有拒絕乘坐超載車輛,在知曉梁XX已喝酒的情況下仍默許其開車行為。
2.5維修工段長及5位維修工對執行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意識不強,盲目聽從領導指揮,從事不屬于本職工作的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