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廣高速公路增城區“4.3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4月30日2時23分,在我市增城區轄區內的濟廣高速公路東行1930公里+200米處,發生一起一輛重型倉柵式貨車追尾碰撞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了一輛重型箱式半掛車)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兩車及車上貨物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325萬元。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廣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規定》(穗府辦〔2013〕5號)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濟廣高速公路增城區“4.3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程少甫巡視員任組長,市監察局第三紀檢監察室何國榆副主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王曉東副支隊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安全監管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和治安支隊)、市交委和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派員組成,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按照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技術鑒定、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迅速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并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及事故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肇事司機及相關人員情況。
1、蔣盼。男,31歲,住址:湖北省黃梅縣孔壟鎮蔣營村五組;贛AB016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實際控制人和駕駛人,持有準駕車型A2的駕駛證(號碼:421127198408154312,有效起始日期:2015年3月25日,有效期限10年);持有江西省南昌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號碼:421127198408154312);已在事故中死亡;事發后未檢測出酒精(乙醇)成分。
2、陳玲麗。女,31歲,住址:湖北省黃梅縣孔壟鎮蔣營村五組;蔣盼的妻子,贛AB016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乘客;已在事故中死亡。
3、蔣康俊。男,2歲,住址:湖北省黃梅縣孔壟鎮蔣營村五組;蔣盼和陳玲麗的兒子,贛AB016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乘客;已在事故中死亡。
4、謝智剛。男,38歲,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塘洲鎮曾家村謝家組4號;贛DF135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DE928號重型箱式半掛車)的駕駛人,持有準駕車型A2D的駕駛證(號碼:362426197706014334,有效起始日期:2011年8月31日,有效期限10年);持有江西省吉安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號碼:362426197706014334);事發時所持證照全部有效;事發后未檢測出酒精(乙醇)成分。
(二)肇事車輛情況。
1、贛AB016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登記車主:南昌市桃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蔣盼;品牌型號:福田牌BJ5313VPCHJ-1,識別代號:LVBV7PEC1AH002732,發動機號:A10F2A00201;核定載人數3人,核定載質量20070公斤;強制報廢期止:2025年3月29日;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持有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號碼:贛交運管洪字360111200750,發證日期:2010年3月30日)。事發時所持證照全部有效。
經調查,2010年3月30日,南昌市桃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蔣強、程濤兩人鑒定了《購車合同》和《融資租賃汽車合同》,約定由蔣強、程濤出資購買車輛,每年向公司交納600元掛編服務費;公司負責代辦車輛的牌照、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保險、年檢等手續;蔣強、程濤的日常經營活動不受公司約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2013年4月16日,程濤(代表自己和蔣強)與蔣盼簽訂了《購車協議》,將車輛轉賣給了蔣盼。同日,蔣盼與南昌市桃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汽車委托服務協議書》,約定公司負責代辦車輛行駛和營運手續,蔣盼屬于獨立經營,自負盈虧,與公司不存在雇傭關系。據公司介紹,蔣盼長期以來都是在廣東地區經營道路貨物運輸。
經事發后的車輛技術檢驗,贛AB016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制動、轉向合格,前方燈光裝置無法確定事故前是否正常,后方燈光裝置正常;碰撞前的瞬時速度為69.1公里/小時;事發時為超載狀態,超載率為15.5%。
2、贛DF135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贛DE928號重型箱式半掛車)。
贛DF135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泰和縣安順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號:解放牌CA4250P66K24T1A,識別代號:LFWSRXRJ3A1E45824,發動機號:51697128;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持有江西省吉安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號碼:贛交運管吉字360826605027,發證日期:2014年10月29日)。事發時所持證照全部有效。
贛DE928號重型箱式半掛車。登記車主:泰和縣安順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號:閩峰牌FDF9381XXY,識別代號:LA93XNAM0A1LDF089,發動機號:無;核定載質量29500公斤;強制報廢期止:2025年11月1日;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持有江西省吉安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號碼:贛交運管吉字360826605028,發證日期:2014年10月29日)。事發時所持證照全部有效。
經調查,2014年10月9日,泰和縣安順物流有限公司聘請謝智剛為公司駕駛員,雙方確立了勞動關系;謝智剛負責贛DF135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贛DE928號重型箱式半掛車)的駕駛工作,工資以總收入的10%提成,聘用期從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8日。
經事發后的車輛技術檢驗,贛DF135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制動、轉向、燈光都不合格,掛檔機件能正常掛進各檔位行駛,事發時的牽引總質量超出核準的84.3%;贛DE928號重型箱式半掛車的制動、燈光都不合格,事發時為超載狀態,超載率為114.8%;碰撞前的瞬時速度為23.9公里/小時;兩車的車身反光標識都不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8.4.6款的規定。
(三)相關單位情況。
1、南昌市桃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贛AB016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登記車主,成立于2004年12月21日;法定代表人:龔偉卿,實際負責人:龔振峰(龔偉卿之子);注冊資本:10萬元整;注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京東鎮桃勝村(北京東路448號);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冷藏保鮮設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8月13日),汽車租賃(出租車客運及道路貨物運輸除外),國內貿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360100210115043;營業期限:2004年12月21日至2034年12月20日。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贛交運管許可洪字360111200128,有效期至2015年8月13日。事發時公司經營證照全部有效。
經調查,該公司制定了《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辦法》、《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車輛二級維護管理辦法》、《車載GPS監控系統應用管理暫行規定》、《公司安全生產檔案管理辦法》、《安全生產獎懲考核辦法(試行)》、《公司交通事故統計分析管理規定》、《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制倒查制度》、《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6名安全員。日常該公司通過車輛GPS系統了解車輛行駛情況,對車輛超速進行提醒;在收到車輛違章通知書后,電話通知車主繳納罰款。由于車主們平時很少回公司(每年約4-5次),該公司一般是通過發短信提醒車主們注意安全。
2、泰和縣安順物流有限公司。贛DF135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贛DE928號重型箱式半掛車)的登記車主,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黃錦茂;注冊資本:50萬元整,注冊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澄江鎮上田村第三小組,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8月4日),汽車及零配件銷售(不含品牌汽車和小轎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360826210008682;營業期限:2011年8月5日至2031年8月4日。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贛交運管許可吉字36082603479,有效期至2015年8月4日。事發時公司經營證照全部有效。
經調查,該公司制定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會議制度》、《安全生產基礎檔案制度》、《安全經費管理制度》、《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車輛日常安全檢查操作規程》、《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了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安全工作職責,配備了安全員。日常該公司每月組織車輛回場檢測,同時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車輛外出后,該公司不會再跟進車輛安全狀況,也不會再提醒駕駛員注意安全。
(四)事發路段情況。
事發路段是東西走向的全封閉高速公路,東往惠州市,西往廣州市區。道路設有中央綠化隔離帶,東行方向設有三條行車道、一條應急車道,在事發點以西400米處有一個車行速度指示標志牌,標注小客車60公里-120公里、大型車60公里-100公里及大型車靠右,行車道間設置虛線分道標線,行車道與應急車道間設置實線分道標線,瀝青路面完好、干燥,道路直行、輕微上坡,天氣晴,夜間無路燈照明、視線一般。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善后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5年4月29日23時許,謝智剛駕駛贛DF135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贛DE928號重型箱式半掛車),車上裝載了約37噸的酒糟并搭載了一名乘客,從廣東省東莞市麻涌起程,計劃運送到江西省贛州市。車輛從東莞市麻涌入口進入沿江高速、北二環高速轉濟廣高速往贛州方向行駛。2014年4月30日0時40分許,謝智剛駕駛車輛至濟廣高速沙埔服務區,停車休息至2時許繼續前行。2時23分,車輛行駛至事發地點(濟廣高速公路東行1930公里+200米處),當時車速為23.9公里/小時。
此時,蔣盼駕駛贛AB016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車上裝載了約23噸的貨物,搭載了妻子陳玲麗和兒子蔣康俊,與謝智剛駕駛的車輛同向同車道行駛并發生追尾,當時車速為69.1公里/小時。事故造成蔣盼、陳玲麗和蔣康俊3人當場死亡,兩車及車上貨物損壞。
(二)救援善后情況。
事發后,陳如桂常務副市長等市領導立即作出批示指示,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及增城區安監、交通、衛生等部門迅速趕到事故現場,認真、有序組織開展了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等工作。2015年6月3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二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蔣盼承擔主要責任,謝智剛承擔次要責任。目前,事故善后賠償工作正在有序開展。事故調查組認為:政府相關部門認真履行了事故搶險救援、善后處理等工作職責。
(三)傷亡人數認定。
本起事故核定傷亡人數為:3人死亡,基本情況如下: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住址 | 從事工作 | 安全教育情況 | 致害情況 |
1 | 蔣 盼 | 男 | 31歲 | 湖北黃梅 | 道路貨運 | 有 | 死亡 |
2 | 陳玲麗 | 女 | 31歲 | 湖北黃梅 | 乘客 | 無 | 死亡 |
3 | 蔣康俊 | 男 | 2歲 | 湖北黃梅 | 乘客 | 無 | 死亡 |
三、事故原因分析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掌握的情況,揭示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蔣盼違章駕駛超載貨車,且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蔣盼在高速公路駕駛超載15.5%的貨車時,沒有按照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沒有與同車道行駛的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造成與前車追尾碰撞。
2、謝智剛違章駕駛安全技術條件不合格的貨車,且夜間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駛。事發時,謝智剛駕駛車輛的車身反光標識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條件;在夜間無燈光照明的情況下,沒有按照大型車60公里-100公里的速度要求行駛,車速僅為23.9公里/小時,造成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二)間接原因。
1、南昌市桃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掛靠貨車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該公司雖然制定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了安全管理人員,但安全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對長期在外地營運的掛靠貨車疏于管理,沒有做好掛靠貨車車主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沒有確保營運貨車及駕駛員按章行駛。
2、泰和縣安順物流有限公司對自有貨車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該公司雖然制定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了安全管理人員,但安全意識淡薄,日常車輛回場檢、駕駛員月度培訓等工作流于形式,對在外地的營運貨車及駕駛員疏于管理,沒有確保營運貨車及駕駛員按章行駛。
(三)事故性質。
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及處理意見
(一)南昌市桃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
1、南昌市桃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作為贛AB016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登記車主和發包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將營運貨車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蔣盼經營;沒有對蔣盼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沒有及時檢查發現問題并督促整改,沒有確保營運貨車及駕駛員守法行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經征求車輛屬地安全監管、道路輸運管理等部門的意見,建議由廣州市安全監管局協調南昌市安全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2、蔣盼。男,31歲,贛AB016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實際控制人和駕駛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沒有與同車道行駛的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車上載物超過了核定的載質量,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構成犯罪,但由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3、龔振峰。男,35歲,南昌市桃勝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日常督促、檢查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沒有及時消除長期在外地營運的掛靠貨車及駕駛員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經征求車輛屬地安全監管、道路輸運管理等部門的意見,建議由廣州市安全監管局協調南昌市安全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泰和縣安順物流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
1、泰和縣安順物流有限公司。該公司作為贛DF135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贛DE928號重型箱式半掛車)的登記車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沒有教育和督促聘用的駕駛員嚴格執行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沒有確保營運貨車及駕駛員守法行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經征求車輛屬地安全監管、道路輸運管理等部門的意見,建議由廣州市安全監管局協調吉安市安全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2、黃錦茂。男,42歲,泰和縣安順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日常督促、檢查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沒有及時消除在外地營運貨車及駕駛員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經征求車輛屬地安全監管、道路輸運管理等部門的意見,建議由廣州市安全監管局協調吉安市安全監管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謝智剛。男,38歲,泰和縣安順物流有限公司聘請的駕駛贛DF135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贛DE928號重型箱式半掛車)的駕駛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擅自駕駛車身反光標識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條件的貨車,車上載物超過了核定的載質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高速公路上以23.9公里/小時的速度低速行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
本起事故的兩輛肇事車輛都屬于江西籍,事故發生在廣州市增城區轄區范圍內。事故暴露出外地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對所屬貨車、特別是掛靠貨車疏于管理,貨車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未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駕駛,貨車低速行駛、超載、車身反光標識不符合規定等問題。為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現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如下:
(一)嚴肅事故的責任追究。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及時將事故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二)組織開展全市警示教育活動。市交委要指導全市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和貨運站場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訓,認真組織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嚴格落實對所屬貨車(特別是掛靠貨車)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切實保障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督導駕駛員守法安全駕駛。
(三)嚴厲打擊高速公路交通違法行為。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要采取常態查處和突擊行動相結合的工作方式,進一步加大對高速公路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車輛低速慢駛、超員超載和車身反光標識不符合規定等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嚴肅處理肇事駕駛員,堅決遏制此類交通違法行為。
(四)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市交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要充分利用海報、廣播、電視等宣傳工具,結合“安全生產月”、“交通安全月”等活動,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廣大人民群眾及營運車輛駕駛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