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9·1”坍塌事故
經調查認定,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9·1”坍塌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存在瞞報行為。
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精誠礦業Ⅱ采區擅自對位于Ⅰ采區2號排土場下方的Fe?礦體進行地下開采,形成采空區;精誠礦業Ⅰ采區在2號排土場1890m平臺擅自建設干選廠,且將干選后的廢石排入排土場;2號排土場未按設計要求堆排廢石,壓覆采空區;采空區頂板巖體裂隙發育、降雨匯水浸入裂隙,降低巖體強度。在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下引起采空區頂板局部逐漸冒落至突然坍塌,導致Ⅰ采區2號排土場內的干選廠1874m裝礦平臺坍塌事故發生。
事故調查報告指出,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未實現一座礦山由一個經營管理主體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生產經營;在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和采空區調查中涉嫌提供虛假資料;在未經設計批準的情況下,違規開采形成采空區;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違法分包、層層轉包;違法在2號排土場內建設干選廠并投運,事故前發現事故現場周圍有地裂縫,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有關監管部門對違法建設干選廠并投運的行為監管不力,地方黨委政府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
此次事故中,9人被建議追究刑事責任,11名企業相關責任人員和5家事故相關單位被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紀檢監察機關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建議,經審查調查,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責任,依規依紀依法給予27名公職人員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事故經過 事故發生后人員、設備位置示意圖
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機構形同虛設,未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開展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制定排土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實現一座礦山由一個經營管理主體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生產經營;在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和采空區調查中涉嫌提供虛假資料;在未經設計批準的情況下,Ⅰ采區對部分Fe?礦體進行了開采,Ⅱ采區對位于Ⅰ采區2號排土場下方的Fe?礦體進行開采形成采空區;超出礦界標高范圍開采;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對采空區治理施工單位違規分包、層層轉包行為管理不力;Ⅰ采區違法在2號排土場內建設干選廠并投運,廢石排入排土場;2號排土場未按設計要求堆排廢石,未設置截水溝;事故前發現事故現場周邊有地裂縫,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瞞報事故,延誤救援時間。 (二)事故相關單位 1.繁峙鴻茂祥運輸有限公司 事故發生時,運輸車輛及人員滑入Ⅰ采區2號排土場塌陷坑被埋,未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主要責任人存在瞞報行為。 2.中國冶金礦業鞍山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在Ⅰ采區2號排土場未進行工程勘查的情況下進行了設計。 3.山西華冶勘測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編制的《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采空區調查報告》調查范圍未覆蓋整個礦區,未對Fe?礦體采空區進行調查。 (三)其他相關單位 1.陜西合創嘉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違法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隊出借資質證書,將Ⅰ采區采空區治理工程違規分包、層層轉包。 2.山西方圓盛昌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違法向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隊出借資質證書,將Ⅱ采區采空區治理工程違規分包、層層轉包。 3.山西源乾煤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違反法律規定,對采空區治理施工單位未按照采空區治理方案要求施工出礦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 (四)有關監管部門 1.代縣應急管理局 汲取大紅才鐵礦“6·10”重大透水事故教訓不深刻,對全縣非煤礦山企業的日常安全監督、督促、指導不到位;未發現精誠礦業沒有經設計批準開采Fe?礦體,未發現違法建設干選廠并投運,未發現Ⅰ采區2號排土場未設置截水溝,未發現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和違規分包、層層轉包等問題,監管人員履職不到位;民爆物品審核制度不完善。 2.代縣自然資源局 對精誠礦業未報告、未監測、未治理礦區地裂縫監督指導不到位;督促企業開展礦山地質破壞隱患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不夠;對精誠礦業包企人員履職情況督促不力。 3.忻州市生態環境局代縣分局 對精誠礦業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情況下,違法建設干選廠并投運的行為監管不力;對精誠礦業包企人員履職情況督促不力;未按照2022年執法工作計劃要求,對精誠礦業開展無組織排放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專項檢查。 4.代縣公安局 對精誠礦業采空區治理民爆物品用量異常問題不重視;對精誠礦業民爆物品申請把關不嚴,存在超庫容審批的問題。 (五)地方黨委政府 1.代縣聶營鎮黨委政府 汲取大紅才鐵礦“6·10”重大透水事故教訓不深刻;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職責不到位,未依照《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精誠礦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精誠礦業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Ⅰ采區違法在2號排土場內建設干選廠并投運監督不力。 2.代縣縣委縣政府 汲取大紅才鐵礦“6·10”重大透水事故教訓不深刻;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和《山西省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實施細則》不到位;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對非煤礦山領域長期存在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重視不夠。 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7人) 1.王東良,男,群眾,精誠礦業董事長、Ⅰ采區實際控制人。安全意識淡薄,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重視,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法在2號排土場內建設干選廠并投運,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未按有關規定報告,存在瞞報行為,對瞞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八十三條規定,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王東良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韓振宇,男,群眾,精誠礦業Ⅰ采區礦長。未有效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違法建設并投運2號排土場上干選廠,2號排土場未按設計要求堆排廢石,未設置截水溝,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存在瞞報行為,延誤救援時間,對瞞報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八十三條規定,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對韓振宇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韓振良,男,群眾,精誠礦業Ⅰ采區安全礦長。對企業在采空區治理期間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對干選廠生產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未排查整治,未對企業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行為進行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韓振良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鄧兵,男,群眾,精誠礦業Ⅰ采區2號排土場內干選廠負責人。違法建設并投運2號排土場內干選廠,將干選后的廢石排入2號排土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王蘇東,男,中共黨員,精誠礦業總經理,實際為Ⅱ采區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Ⅱ采區未經設計批準開采位于Ⅰ采區2號排土場下方的Fe?礦體,形成采空區,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馬西文,男,中共黨員,精誠礦業Ⅱ采區礦長。未有效履行礦長安全生產職責,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未經設計批準開采位于Ⅰ采區2號排土場下方的Fe?礦體,形成采空區,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羅克衛,男,群眾,精誠礦業Ⅱ采區工隊負責人。未經設計批準開采Fe?礦體,形成采空區,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相關責任人員(29人) 經省紀委監委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調查,共確定29名責任人員:其中對27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黨紀政務處分。其余2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不再給予處分。 (三)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相關單位行政處罰建議 1.事故有關責任人員(11人) (1)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7人) ①陳緒水,男,群眾,精誠礦業Ⅰ采區采空區治理施工隊負責人、陜西合創嘉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對Ⅰ采區部分采空區治理工程違規分包、層層轉包,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給予行政處罰。 ②鄭利國,男,群眾,精誠礦業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③馬大平,男,群眾,精誠礦業副總經理,Ⅱ采區實際負責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④楊金明,男,群眾,精誠礦業技術部部長、Ⅱ采區實際技術負責人。未履行技術部部長職責,未如實提供Fe?礦體實際開采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⑤劉科,男,群眾,精誠礦業Ⅰ采區技術副礦長。未有效履行技術副礦長職責,對Ⅰ采區未按采空區治理方案進行采空區治理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⑥孫維增,男,群眾,精誠礦業Ⅰ采區生產副礦長。未履行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Ⅰ采區以采空區治理名義違規違法組織生產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⑦馬強,男,中共黨員,精誠礦業技術部總工,實際為Ⅰ采區測量技術員。未履行技術部總工職責;對Ⅰ采區未按采空區治理方案進行采空區治理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繁峙鴻茂祥運輸有限公司(1人) 李志超,男,群眾,繁峙鴻茂祥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發生后,未向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報告,存在瞞報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中國冶金礦業鞍山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1人) 戴威,男,中共黨員,中國冶金礦業鞍山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總設計師。在沒有工程勘察報告的情況下對Ⅰ采區2 號排土場進行設計。建議由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給予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4)山西華冶勘測工程技術有限公司(2人) ①黃玉春,男,群眾,山西華冶勘測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對公司編制的《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采空區調查報告》審核、審批把關不嚴;未實際調查Fe?礦體采空區具體情況。建議由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給予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②井將帥,男,群眾,山西華冶勘測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技術員。在編制《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采空區調查報告》時,未實際調查Fe?礦體采空區具體情況。建議由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給予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2.事故相關單位 (1)代縣精誠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瞞報事故。建議由忻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在采空區治理期間,擅自組織開采作業。Ⅰ采區采礦186.21萬噸,Ⅱ采區采礦74.02萬噸。建議由忻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調查發現精誠礦業超出礦界標高范圍開采、在礦山儲量年度報告中涉嫌提供虛假資料的問題,建議由忻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依法依規處理。 (2)中國冶金礦業鞍山冶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建議由忻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依法處理。 (3)陜西合創嘉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建議由忻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處理。 (4)山西方圓盛昌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建議由忻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處理。 (5)山西源乾煤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建議由忻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法處理。 (四)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處理建議 1.忻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代縣縣委、縣政府向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代縣聶營鎮黨委政府、代縣應急管理局、代縣自然資源局、忻州市生態環境局代縣分局、代縣公安局向代縣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