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第一煉鐵廠“7·28” 灼燙一般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7月28日8時左右,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鋼公司)第一煉鐵廠(以下簡稱新鋼一鐵廠)9#高爐熱渣崗位員工在清渣時發生一起灼燙事故,造成1人受傷,經新鋼醫院全力醫治,傷者于2019年8月13日9:30醫治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
一、事故單位概況
新鋼一鐵廠位于新鋼公司3號地創先路以南、創譽路以北,是新鋼公司新生產區域的重點生產單位,現有員工526人,設兩科一室,5個生產車間,39個班組。擁有江西省內最大的兩座2500立方米高爐,設計年產生鐵420萬噸。
二、事故發生、搶救過程及上報情況
(一)事故簡要經過和搶救過程
2019年7月28日7時43分,新鋼一鐵廠9#爐晚班熱渣工啟動北渣處理設備,作出鐵準備工作。早班熱渣班班長廖新球開完班前會,獨自去巡檢北渣處理設備。7時53分,廖新球從北渣現場打電話給主控室操作工李宗文,通知操作工周祥武來北渣處理設備作業后,廖新球獨自到過濾器南面,跨過欄桿站在松軟的渣子上用鋼釬捅過濾器軸承上的結渣(過濾器當時在運轉,站立位置下面是水溝),不慎滑落墜入回水溝中(回水溝水溫約63℃,水深約450mm),廖新球立即爬起來,脫掉身上的衣服,走到過濾器北側平臺。此時周祥武到現場,發現廖新球燙傷后,立即打電話報告車間主任胡小剛,胡小剛趕到現場后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組織人員將傷者護送到新鋼醫院,經新鋼醫院近17天的全力醫治,廖新球于2019年8月13日醫治無效死亡。
(二)事故報告情況
2019年8月13日,新鋼公司將事故情況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者基本情況
廖新球,男,51歲,新鋼一鐵廠員工,漢族,身份證號:xxx,高爐運轉工技師。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此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新鋼公司一鐵廠廖新球在處理9#高爐北渣過濾器上的結渣時,在過濾器未停止運轉的情況下,跨越安全護欄站在松軟的渣子上,違章進行清渣作業,不慎滑落墜入回水溝,造成燙傷,經醫治無效導致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反“三違”工作開展不深、不實、不嚴,在查出的“三違”中違反操作規程的較少;安全檢查不到位,未發現員工清渣作業違章現象。
2、風險辨識管控措施流于形式,對辨識出的危險有害因素未能采取切實可靠的風險管控措施。
3、操作規程、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對于間歇性作業設備必須停機、斷電、雙掛牌、危險作業監護等執行不嚴。
4、隱患排查不到位,未排查出在過濾器清渣作業中可能存在發生墜落事故的安全隱患。
5、設備本質安全保證不了,造成過濾器結渣,需要人工清理,且清理未搭設可靠的站位平臺。
6、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員工甚至班組長安全意識淡薄,明知違章硬要冒險蠻干。
7、工貿企業專項整治和“打非治違”百日行動工作雖進行了動員部署,但車間、班組落實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認定,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第一煉鐵廠“7·28”灼燙一般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追究的人員
廖新球,男,新鋼一鐵廠員工,在過濾器未停止運轉的情況下,跨越安全護欄站在松軟的渣子上,違章進行清渣作業,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鑒于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議不予追究。
(二)對新鋼一鐵廠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付華華,男,新鋼一鐵廠9#高爐車間副主任兼安全員,對本車間的危害辨識、管控措施工作不到位;監督員工執行操作規程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徹底;“反三違”工作落實不力;對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胡小剛,男,新鋼一鐵廠9#高爐車間主任,組織本車間危害辨識、管控措施工作不到位;組織本車間隱患排查不到位,未消除設備安全隱患;組織本車間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貫徹執行上級指示要求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邵新敏,男,新鋼一鐵廠副廠長。監督檢查車間、班組的危害辨識、隱患排查和安全培訓不到位,安全生產反“三違”工作開展不力,對本起事故負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熊佐恒,男,新鋼一鐵廠廠長。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法》賦予的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能及時有效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負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處58328元罰款(上一年度年收入30%)。
(三)對事故發生單位的處理建議
新鋼公司,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徹底,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本單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建議由新余市應急管理局對新鋼公司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新鋼一鐵廠要嚴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督促員工遵守操作規程,扎實深入的開展反“三違”工作,嚴厲查處各種違規尤其是違反操作規程行為,杜絕各類違章作業。
(二)新鋼一鐵廠要進一步加強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力度,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三)新鋼一鐵廠要加大隱患排查力度,強化員工作業行為和現場設備的安全檢查工作。
(四)新鋼一鐵廠要進一步提高設備本質安全,對過濾器進行改造,消除安全隱患,改善操作人員作業環境。
(五)新鋼一鐵廠要強化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勇于探索,改進安全培訓教育方式方法,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六)新鋼公司要將本起事故通報全公司,組織員工學習,舉一反三,吸取教訓,警鐘長鳴,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同時要扎實有效的開展工貿企業專項整治和“打非治違”百日行動工作,嚴厲查處非法違法行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