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路砂石廠8.19 鏟車側翻事故調查報告
2019 年 8 月 19 日 14 時許,仁懷市高大坪鎮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銀路砂石廠(以下簡稱銀路砂石廠)發生一起鏟車側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鏟車操作工(事故死者)情況
羅林:男,漢族,19 歲,居民身份證號:xxx,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鳳岡縣進化鎮黃荊村黃荊組附 17 號,于 2018年 11 中旬到銀路砂石廠工作,無場內機動車輛操作證。
(二)事故砂石廠情況
仁懷市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銀路砂石廠法人代表趙樺,該廠位于仁懷市高大坪鎮銀水村,持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配備主要負責人 1 名,礦長 1名,安全員 2 名,屬于合法生產經營企業,設計生產規模 30 萬噸/年。
(三)事故鏟車(場內機動車輛)情況
事 故 鏟 車 屬 LG833B2012 新 款 鏟 車 , 發 動 機 號WP6G126E*6B120012611*,該鏟車在 2019 年 8 月 10 日由于發動機存在故障不能正常啟動,由鏟車操作工王成龍委托挖機工阮佳偉利用挖機推到事故路段往上約 50 米的地方停下,并用石塊墊在鏟車的 4 個輪胎下,但未取下鏟車鑰匙。該廠不能提供對相關機械(含事故鏟車)維護保養的有關記錄。
(四)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仁懷市高大坪鎮人民政府:是銀路砂石廠屬地管理單位,承擔該廠安全、礦權礦界、環境保護等有關工作的屬地監管職責。經調查:高大坪鎮人民政府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該礦進行節后復產復工及日常安全監管、礦權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工作的檢查,履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
2.仁懷市應急管理局基礎監管股:仁懷市應急管理局基礎監管股是銀路砂石廠的安全主管部門,承擔該廠安全監管職責。經調查:仁懷市應急管理局基礎監管股遵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按季度對銀路砂石廠開展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了法律法規賦予的有關監管職責。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2019 年 8 月 19 日 13 時 50 分許,銀路砂石廠后勤人員羅林在未經安排的情況下,擅自啟動有機械故障的鏟車,因操作不當導致該鏟車倒退約 50 米后側翻到近 30 米高的坡坎下,羅林當場受重傷。
(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發生時,該廠正在事發地點附近維修挖機的工人阮佳偉、張俊峰立即趕到事故現場,首先撥打120 請求施救,同時立即將該情況報告主要負責人趙汝貴,趙汝貴趕到事故現場后立即安排該廠有關人員協同 120 醫護人員將傷者送仁懷市人民醫院,后經醫生檢查傷者羅林已無生命體征。
(三)善后處置情況。事故發生后,高大坪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組織銀路砂石廠及死者家屬多次座談協商善后事宜,于8 月 23 日達成調解協議,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種費用 78 萬元,支付搶救羅林醫療費及死者家屬到仁懷處理善后相關費用約 3 萬元。死者已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運送鳳岡縣進化鎮安葬,已妥善處置有關善后事宜。
三、事故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 85 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羅林:安全意識淡薄,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啟動鏟車、操作不當,是發生該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仁懷市高大坪鎮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銀路砂石廠: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企業 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現場管理不到位,未及時排除事故鏟車的安全隱患。
(三)事故性質
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礦山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責任人
1.羅林:未持場內機動車輛操作證,擅自駕駛存在安全故障的鏟車,操作不當造成事故,對本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羅林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
2.趙汝貴:作為銀路砂石廠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未按規定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要求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對本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對其依法查處。
3、阮佳保:作為銀路砂石廠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職責,未按要求組織或者參與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未按規定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及時排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責成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銷其安全管理資格。
4.王成龍:作為事故鏟車操作工人,在該鏟車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未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企業主要負責人,也未將鏟車鑰匙取下并妥善保管,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責成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并將處理情況報仁懷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二)責任單位
仁懷市高大坪鎮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銀路砂石廠: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企業隱患排查工作開展不力,工人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在此次事故中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查處。
六、防范措施
(一)仁懷市高大坪鎮空港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銀路砂石廠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力度,確保企業生產安全。
(二)仁懷市高大坪鎮人民政府應切實強化屬地安全管理職責落實,督促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職責,確保轄區內企業生產安全。
(三)仁懷市應急管理局進一步加強行業安全監管職責,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指導企業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職責,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仁懷市自然資源局強化企業采礦權監督檢查,強化礦業權的超層越界,臨時用地備案合法有效的管理。
(五)仁懷市公安局應加強民爆物品審批、發放管理,督促企業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