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7 月17 日00 時30 分許,在昌平區南口鎮北京市龍冠碩春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春冷庫)內,北京中潤優鮮達冷鏈運輸有限公司員工在停靠貨車過程中,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一人(郭帥)死亡。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區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昌平公安分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總工會、區交通局組成的事故聯合調查組,并邀請了區監察委參加。對此事故展開了全面的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時效”的原則,通過對相關人員詢問、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北京中潤優鮮達冷鏈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鮮達運輸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區南口鎮南陽公路東側南口農場冷庫2 幢10 號;注冊資本:1000 萬元;法定代表人:金永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4MA017KLY2Q;成立日期:2017 年09 月12 日;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代理等。2019 年1 月17 日,碩春冷庫與北京中潤長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潤食品公司)簽訂了“租庫協議”,合同內容:中潤食品公司租用碩春冷庫3-6 號低溫儲存庫冷庫用于冷藏儲存動物分割產品;租賃面積:400.2 平方米;租賃價格:105 元/月/平方米;租賃款:42021 元/月;租賃期限:2019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2019 年1 月1 日,中潤食品公司與優鮮達運輸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雙方商定優鮮達運輸公司使用冷鏈車為中潤食品公司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運送區域:北京、河北、天津區域內;配送車輛:4.2 米、6.8 米冷藏肉鉤車型;運輸期限:2019 年1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事發地位于碩春冷庫3 號庫房6 號站臺(站臺高1.16 米、寬2.4 米),事發時裝卸貨升降平臺未打開(長1.9 米、寬2 米、伸展唇板寬0.4 米)。事故貨車為福田奧鈴廂式貨車(長6.995米、寬2.23 米、高3.1 米),車尾距離站臺邊緣為1.47 米。死者身體呈半趴狀,右腿掉落6 號站臺與貨車車尾之間的縫隙內,左腿在站臺上,頭部被站臺南側的防撞橡膠與車尾廂體所擠壓,頭部與嘴中有大量血跡。2019 年7 月17 日下午5 時30 分,優鮮達運輸公司員工在碩春冷庫3 號庫開始裝運冷凍豬肉、雞肉。00 時25 分許,物流副經理郭帥安排裝卸工候爭賓(持有B2 駕駛證)將停在3 號庫8 號站臺附近的貨車開至6 號站臺處等待裝車。00 時28 分許,候爭賓駕駛貨車從碩春冷庫8 號站臺開到6 號站臺,車頭朝西開始倒車。停靠完畢后,候爭賓下車查看,貨車未完全對準裝卸貨升降平臺,隨即重新駕駛汽車進行倒車。00 時30 分許,郭帥在冷藏運輸車后方,左腳站在庫房升降平臺,右腳站在冷藏運輸車上,指揮候爭賓倒車。當候爭賓駕駛貨車再次向后倒車時,因操作不當,導致郭帥從升降平臺與貨車縫隙間跌落,跌落過程中頭部被貨車廂體擠壓在庫房的防撞橡膠上。事故發生后,于有東將郭帥抬到貨車上,候爭賓和郭紅雷等人將郭帥送往南口醫院救治,后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事故調查組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了認真勘驗調查,并查閱了有關資料,對事故涉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質。郭帥在冷藏運輸車后方,左腳站在庫房升降平臺,右腳站在冷藏運輸車上,指揮候爭賓倒車,其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1.優鮮達運輸公司未對郭帥、候爭賓等員工進行嚴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教育和督促郭帥、候爭賓等人嚴格執行本單位的站臺收發貨安全操作流程。2.優鮮達運輸公司總經理金永堂,未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督促檢查本單位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鑒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核實的情況和事故原因分析,對涉事單位及人員提出如下處理建議:1.優鮮達運輸公司物流副經理郭帥,冒險站在平臺與貨車兩端,處于駕駛員視野盲區指揮倒車,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郭帥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責任。2.優鮮達運輸公司物流經理王文強,未組織健全本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3.優鮮達運輸公司裝卸工候爭賓,在貨車左側沒有指揮員、倒車存在盲區的情況下進行倒車,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優鮮達運輸公司未對郭帥、候爭賓等員工進行嚴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教育和督促郭帥、候爭賓等人嚴格執行本單位的站臺收發貨安全操作流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建議區應急管理局給予優鮮達運輸公司20 萬元以上35 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2.優鮮達運輸公司主要負責人金永堂未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督促檢查本單位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給予金永堂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處罰。優鮮達運輸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的沉痛教訓,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定不移抓好各項安全生產政策措施的落實;嚴格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日常生產經營過程的安全管理與監督,有針對性的開展安全教育與培訓,并加強考核和監督檢查,切實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杜絕此類事故的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