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嚴肅處理蘭大“7·20”燃氣爆燃責任事故 15人受罰
? 11月23日,記者從市安委辦獲悉,日前,市政府批復了《蘭州大學醫學校區南校區“7·20”燃氣爆燃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依據相關規定,對3個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15名事故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罰款、行政處分及行政拘留不等的處罰。
據悉,2015年7月20日上午7時32分,由甘肅第九建設集團公司蘭州公司施工的蘭州大學醫學校區南校區學生公寓綜合維修工程施工現場發生天然氣爆燃事故,導致31人受輕傷,周邊590戶居民生活用氣中斷,該校區6號公寓樓、7號公寓樓、蘭大附小教學樓和相鄰居民樓共193戶居民門窗玻璃被震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1.5萬元。
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是因項目施工單位盲目違規施工作業,項目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城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渭源路街道辦事處對違法建設項目查處不力造成的責任事故。
按責任輕重,對建設施工單位甘肅第九建設集團公司處以48萬元罰款,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寇某某、郭某某、白某某、何某某、毛某某等5人處以15天行政拘留,對負有直接安全管理責任的項目部經理張某處以上年年收入30%的罰款并由該公司予以撤職處分;對該公司承擔施工任務的蘭州公司主要負責人劉某某處以上年年收入30%的罰款并由該公司予以行政記大過處分。
對監理單位甘肅隴誠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處以40萬元罰款;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的總監理工程師王某某處以責令停止執業1年處罰,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處以上年年收入30%(65164元)罰款。
對建設單位蘭州大學處以40萬元罰款,責成蘭州大學按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管理規定對此次事故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同時,責成城關區對此次事故中負有行業監管職責和屬地監管職責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城關區渭源路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據悉,蘭州大學已按相關管理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后勤管理處工程管理科工程師韓某某給予行政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對蘭大附小副校長吳某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并免去附小副校長職務;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后勤管理處工程管理科科長鄧某某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行政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免去科長職務;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后勤管理處副處長武某給予行政降低崗位等級處分,行政降級處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后勤管理處處長茍某某給予行政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