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出新規:擅改燃氣管道等構成犯罪可入刑
? ? 燃氣供應企業如需暫停供氣,應當提前48小時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予以公告。如用戶拒絕入戶巡檢,或是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整改,不僅可以為其暫停供氣或限制用氣,對非居民用戶還可能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居民用戶則可能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北京市人大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從即日起公開征求意見。記者了解到,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截止至3月28日。
新華社發 王鵬 作
安全隱患突出條例亟待修訂
按照市城市管理委提出的說明,本市燃氣規模已居全國之首,但燃氣安全隱患問題也愈發突出。近年來,燃氣事故多發,給人民生命財產和城市運行安全帶來威脅,迫切需要通過修訂《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有效解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適應城市燃氣的快速發展以及城市精細化管理的要求。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將原來的七章53條,調整為八章88條。
燃氣安全知識擬入學校教育
此次的公開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燃氣供應企業、燃氣用戶的安全管理責任。其中,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應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督促燃氣供應企業落實對用戶的安全、服務責任,受理有關燃氣安全、燃氣質量和服務的舉報和投訴。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則負責各類燃氣工程施工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對施工作業保護燃氣管線實施監督管理。此外,還明確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交通運輸等部門的各自責任。
燃氣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擬納入學校、培訓機構、課堂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而電視、廣播、報紙、政府網站、公益廣告等各類媒體每年有義務免費開展燃氣安全公益宣傳。
暫停供氣應提前48小時公告
在燃氣供應和使用方面,征求意見稿分別對燃氣企業和用戶應當承擔的安全管理義務及責任、禁止行為等進行了細化。
比如,燃氣供應企業因例行檢修、更換設施等情況,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時,應當提前48小時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予以公告;未告知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此外,燃氣供應企業不得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如用戶的用氣場所為違法建筑,燃氣供應企業不得供氣。
而對于燃氣用戶來說,應當對室內燃氣設施及用氣設備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室內燃氣設施或者用氣設備異常、燃氣泄漏、意外停氣時,應當關閉閥門、開窗通風,禁止在現場用明火、開關電器、撥打電話,及時向燃氣供應企業報修。
本市燃氣非居民用戶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應當具有切斷功能。已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應當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擅改燃氣管道等構成犯罪擬入刑
征求意見稿不僅加大了對嚴重違法供用氣行為的的處罰力度,還建立了“行刑銜接”的機制。
例如,在燃氣使用過程中,禁止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安裝室內管道燃氣設施;禁止安裝、使用國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和已到判廢年限的燃氣燃燒器具等。燃氣用戶違反規定,引發事故的,由用戶承擔責任。
房屋產權人出租房屋前,應拆除超出使用年限的燃氣燃燒器具和連接軟管;未拆除的,不得出租。
如用戶拒絕入戶巡檢,或是存在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燃氣供應企業可以暫停供氣或限制用氣。
如有以上行為,擬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居民用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居民用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燃氣用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盜用燃氣或損壞燃氣設施。盜竊燃氣金額超過3000元的,同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瓶裝液化氣實名銷售直接配送
征求意見稿提出,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實行實名銷售和直接配送制度。
居民用戶可以到自主選擇的站點購氣或由站點送氣上門;非居民用戶應由其自主選擇的站點直接送氣上門。對實施配送上門的,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氣瓶的安裝,并對用氣場所和供氣系統進行安全檢查,記錄存檔;用戶要求自行安裝的,用戶應當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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