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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縣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綠林寨景區“3?4”較大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3月4日17時30分,周啟華駕駛的三輪汽車行駛至京山縣綠林鎮綠林寨景區側翻,車上共有12人(含司機),造成7人死亡(2人當場死亡,5人送醫搶救無效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0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分別作出了重要批示,市委書記別必雄,副書記、市長肖菊華在第一時間作出指示,安排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胡功民帶領相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赴京山縣,傳達省市主要領導指示精神,要求京山縣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惜一切代價搶救傷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并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嚴肅依法依規追究事故責任。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4號)等有關規定,3月5日下午,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監局局長劉德舜同志任組長,市監察局、市總工會、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安監局等單位派人參加的京山縣綠林鎮3.4農用車側翻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開展事故調查工作。3月11日,省安委會辦公室下達了《關于對荊門市京山縣綠林鎮“3.4”較大交通事故查處掛牌督辦的通知書》(鄂安辦督〔2016〕3號)。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事項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京山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系湖北廣信科教集團有限公司旗下的獨立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呂家斌,注冊資金:伍仟萬圓整,營業期限至2034年11月12日。經營范圍:旅游景點配套開發,漂流、觀光、休閑、旅游信息咨詢服務,溫泉景區管理服務,餐飲服務,住宿服務,旅游工藝品生產銷售,土特產品、日用百貨、酒、副食批發和零售。營業執照注冊號:420821000023867(1-1);組織機構代碼:76741610-8,有效期至2019年7月22日。該公司內設財務部、計調部、導游部、營銷部、客房部、餐飲部、工程部、保安部、辦公室、車隊。

2004年7月17日,大洪山風景名勝區京山管理局(甲方)與湖北廣信科教集團有限公司(乙方)簽訂了《開發經營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綠林景區投資協議書》,甲方將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綠林景區規劃的鴛鴦溪景區、綠林寨景區、九龍探海景區資源的經營權依法許可給乙方獨家投資開發經營,總面積80平方公里。

1996年3月5日,建設部批復了《關于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批復》(建城[1996]103號)大洪山風景名勝區范圍為:北至隨州市長崗鎮三眼泉,南至京山縣廠河鎮美人潭,西至鐘祥市客店鎮月池、南莊珍珠泉,總面積約305平方公里。按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加強對大洪山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建立有權威的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1997年7月29日,京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下達《關于大洪山風景名勝區京山管理局更名并改設的通知》(京機編[1997]53號),將原與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合署辦公的“大洪山風景名勝區京山管理局”更名為“國家級大洪山風景名勝區京山管理局”,并改為與廠河鎮人民政府合并辦公,兩塊牌子,一套班子,不另增加人員編制和經費,業務上歸口建委指導。1999年11月9日,京山縣民政局批復了《關于將廠河鎮更名為綠林鎮的批復》(京民[1999]82號),將廠河鎮更名為綠林鎮,其行政區域不變。

(二)事故單位工程發包情況

2015年12月,京山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計劃對綠林寨景區游覽步道、連廊刷漆防腐等設施進行維修。陳文平(男,48歲,京山縣羅店鎮陳港村一組人)得知消息后,找到京山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周光富(男,48歲,京山縣綠林鎮雙橋村七組人)洽談綠林寨景區游覽步道、連廊刷漆防腐等工程維修事宜。

2016年1月,陳文平對綠林寨景區游覽步道、連廊刷漆防腐等工程維修項目進行了報價。該公司最終確定陳文平承包該維修工程(工程款約3萬元人民幣)。因工程造價小,公司未要求陳文平提供施工相關資質(陳文平沒有任何資質)。施工前該公司擬定了施工合同,陳文平未在施工合同上簽字就開始了施工。春節前陳文平帶領工人施工幾天后,因雨雪天氣停工。

(三)事故車輛情況

該車車型為方向盤式正三輪汽車,藍色,發動機為常發牌12馬力柴油發動機,無牌,無車架號,車身總長4.4米,其中車廂長2.37米、寬1.58米、高0.38米,后輪軸距1.55米,輪距3.14米。經查,2006年該車由隨州市均川鎮高本福自行設計、自行焊接組裝后賣給京山縣綠林鎮祁世安。2013年12月,祁世安又將該車轉賣給綠林鎮雙橋村七組周啟華。周啟華(駕駛人),男,54歲,京山縣綠林鎮雙橋村7組人,身份證證號:422432196105252010,持兩輪摩托車駕駛證E證,初次領證日期為2008年11月21日,駕駛證號422432196105252010,換發的新駕駛證有效起始日期為2014年11月21日,有效期10年(駕駛三輪汽車須持C4證)。

(四)事故車輛改裝情況

2016年2月,周啟華將三輪汽車送到京山縣綠林鎮農機、農具個體戶李智經營店,將液壓制動裝置改裝為氣壓制動裝置。經查,氣壓制動裝置配件系李智以800元價格從隨州市購得,改裝費總計1200元(李智,京山縣綠林鎮人,系綠林鎮農機、農具銷售個體經營戶)。

二、事故發生經過、傷亡和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的經過

2016年3月2日至3月3日,陳文平雇請周啟華駕駛三輪汽車將維修景區游覽步道物料運輸到景區施工地點。

2016年3月4日上午,周啟華受陳文平委托在當地雇請11名村民,用其三輪汽車載到綠林寨景區施工地點做臨時工。下午17時許,施工完工后,周啟華啟動裝有建筑石料的三輪汽車,11名小工陸續爬上該三輪汽車(其中1人乘坐在駕駛室,10人站在車廂,此時陳文平不在現場)。隨后周啟華駕車下山準備返程回家,當行駛到綠林寨風景區旅游公路會盟臺與日月池段面(鴛鴦樹景點旁)下坡彎道處,車輛側翻,造成7人死亡(2人當場死亡,5人送醫搶救無效死亡),5人受傷。

(二)事故傷亡人員情況

1、夏世寬,男,67歲,京山縣三陽鎮光武嶺村人,身份證號碼:422432194811022512,死亡。

2、王甫仁,男,67歲,京山縣綠林鎮雙橋村七組人,身份證號碼:420821194901172013,死亡。

3、曾凡林,男,67歲,京山縣綠林鎮天門觀村一組人,身份證號碼:422432194809202012,死亡。

4、周賢義,男,63歲,京山縣綠林鎮天門觀村一組人,身份證號碼:422432195301102015,死亡。

5、蔣從武,男,60歲,京山縣綠林鎮天門觀村四組人,身份證號碼:42243219551009201X,死亡。

6、陳崇高,男,59歲,京山縣綠林鎮天門觀村人,身份證號碼:422432195607102018,死亡。

7、宋顯洪,男,48歲,京山縣綠林鎮廠河村一組人,身份證號碼:422432196709282050,死亡。

8、孫明發,男,67歲,京山縣綠林鎮天門觀村八組人,身份證號碼:422432194902102016,輕傷。

9、周啟明,男,54歲,京山縣綠林鎮六房村三組人,身份證號碼:422432196105042013,輕傷。

10、楊先則,男,57歲,京山縣綠林鎮天門觀村一組人,身份證號碼:422432195811272014,輕傷。

11、江瓊澤,男,54歲,京山縣綠林鎮萬福路人,身份證號碼:422432196104252537,輕傷。

12、周啟華(駕駛員),男,54歲,京山縣綠林鎮雙橋村七組人,身份證號碼:422432196105252010,重傷。

(三)事故報警及應急情況

2016年3月4日17時48分,京山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的事故報警后,京山縣交通警察大隊四中隊迅速趕往現場救援。接到事故報告后,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朱高文、副市長張尚貴,率領市公安局、市安監局等部門連夜趕到事發現場指導救援和善后工作;連夜請同濟醫院專家對傷員進行會診,安排專班對每名傷員進行治療護理,同時做好傷員及親屬的心理疏導工作。3月5日下午,市委、市政府組織召開了全市安全生產緊急工作會議,要求各地各部門各行業要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全面開展大排查大檢查,關停全市所有礦山開采企業,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四)善后工作情況

截止3月10日下午15時,相關賠付、善后工作基本完成,7名死者遺體全部火化,死者親屬情緒穩定,5名受傷人員均得到妥善救治,傷情穩定。

三、事故原因與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經綜合分析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檢驗鑒定等有關情況,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周啟華違法駕駛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三輪汽車,違法載人,在行駛連續彎道下坡路面時操作不當,剎車失靈,導致車輛失控,造成車輛側翻。

(二)管理原因

1、京山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安全管理人員和景區門衛值守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隨意放行施工承包方三無載人車輛出入景區;對景區內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徹底,整改不及時;未簽訂施工合同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允許工程承包人陳文平帶領人員進入景區施工作業;未督促陳文平履行承包人安全管理職責。

2、國家級大洪山風景名勝區京山管理局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系和工作職責。對轄區風景名勝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缺失。

3、綠林鎮黨委、政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不到位;督促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督促旅游景區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不到位;監督京山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

4、京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未履行“三定方案”中賦予的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職責;對轄區風景名勝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缺失。

5、京山縣旅游局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經營旅游業務的企業單位行業監管不到位,指導、監督、檢查京山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景區旅游安全監管工作督辦不到位,未督促京山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和組織實施安全規章制度。

6、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中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轄區無牌、無證照車輛長期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管控不力;對駕駛人長期無證(準駕不符)駕駛三輪汽車行為打擊不力,對非法載人行為督查檢查不力;對車輛駕駛人宣傳教育培訓不到位;組織開展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工作不到位。

7、京山縣工商局三陽工商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個體經營戶日常檢查未全覆蓋;對李智個體經營戶長期進行維修活動、違法改裝車輛經營行為檢查不到位。

8、京山縣委、縣政府未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組織、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未理順綠林鎮人民政府與國家級大洪山風景名勝區京山管理局之間安全生產關系;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指導檢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京山縣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綠林寨景區“3.4”較大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和介入調查的人員

1、周啟華,男,三輪汽車駕駛員,違法駕駛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三輪汽車,違法載人,在行駛連續彎道下坡路面時操作不當,導致剎車失靈,車輛失控,造成車輛側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6年3月25日京山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逮捕。

2、陳文平,男,工程承包人,未履行承包人安全管理職責。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未簽訂施工合同擅自帶領人員進入景區施工作業;對駕駛人違法載人行為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6年3月18日京山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逮捕。

3、周光富,男,中共黨員,京山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執行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嚴,未簽訂施工合同,未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的情況下放任承包方進入景區施工作業;未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對景區內發生的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

4、張子進,男,中共黨員,京山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負責景區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不到位,未將承包項目納入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統一管理;未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對進入景區施工作業人員未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景區內存在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徹底,整改不及時,對景區內發生的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

5、張正偉,男,中共黨員,作為大洪山風景名勝區京山管理局日常工作的副局長,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作為綠林鎮負責旅游、國土、住建、環保等方面工作負責人,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綠林寨景區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督促綠林寨景區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工作失職,對景區內發生的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檢察機關已立案調查。

6、張正平,男,作為京山縣綠林鎮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2016年2月18日綠林鎮黨委調整分工兼鎮安辦主任,對景區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落實屬地管理職責不到位,工作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檢察機關已立案調查。

(二)建議實施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李 巍,男,中共黨員,作為京山縣綠林鎮主持黨委、政府(鎮長空缺)全面工作的黨委書記、人大主任,作為大洪山風景名勝區京山管理局局長,未建立健全轄區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責任體系,對轄區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缺失;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履行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監督管理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李巍行政降級處分。

2、尹少波,男,中共黨員,作為京山縣綠林鎮負責安全生產、工業經濟、信訪維穩等工作的黨委副書記、政協聯絡處主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不到位,督導旅游景區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監督管理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尹少波黨內警告處分。

3、楊傳超,男,中共黨員,作為京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未履行“三定方案”中賦予的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職責,對轄區風景名勝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缺失,未組織開展對轄區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監督管理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楊傳超行政記過處分。

4、黃厚銘,男,中共黨員,京山縣旅游局監督管理股股長(副主任科員)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經營旅游業務的企業單位行業監管不到位,指導、監督、檢查京山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邵小麗,女,中共黨員,京山縣旅游局黨組書記、局長(正科級),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轄區旅游安全監管工作綜合協調不到位。未監督、指導京山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和組織實施安全規章制度。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周 偉,男,中共黨員,作為京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四中隊黨支部書記、中隊長,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轄區(綠林鎮)無牌、無證照車輛長期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管控不力,對駕駛人長期無證駕駛三輪汽車行為打擊不力,對非法載人行為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交通安全監管直接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周偉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7、唐開斯,男,中共黨員,作為分管交通安全的京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轄區無牌、無證照車輛長期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管控不力,對轄區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督查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交通安全監管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唐開斯行政記大過處分。

8、蔣 濤,男,中共黨員,作為京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黨總支書記、大隊長,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督促大隊、中隊開展轄區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工作不到位,對京山縣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督辦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交通安全監管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蔣濤行政記大過處分。

9、潘 敏,男,中共黨員,作為分管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京山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指導督促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開展轄區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交通安全監管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潘敏行政記過處分。

10、陳偉,男,中共黨員,作為京山縣工商局三陽工商所副所長,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個體工商戶日常檢查未全覆蓋,對個體工商戶李智長期進行維修活動、違法改裝車輛經營行為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監督管理直接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第一百二十五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陳偉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11、賀利軍,男,中共黨員,作為京山縣工商局三陽工商所所長,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組織開展督辦檢查工作不到位,對轄區個體工商戶日常檢查未全覆蓋,對事故的發生負監督管理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賀利軍行政記大過處分。

(三)建議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

1、梁成文,男,中共黨員,京山縣綠林鎮黨委委員、副鎮長(2015年12月29日,從京山縣曹武鎮調入綠林鎮;2016年2月18日調整班子分工負責安全生產工作;3月1日組織開展了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大檢查)。作為分管工業經濟、交通、商務、安全生產等工作的負責人,履職時間不到一月。建議京山縣委、縣政府對其誡勉談話。

2、孫中林,男,中共黨員,京山縣旅游局黨組成員、執法大隊大隊長(2016年2月5日,因身體原因書面向局黨組請假3個月就醫治療,同時申請不再擔任局黨組成員、執法大隊大隊長職務,局黨組同意并報縣組織部)。建議京山縣委、縣政府對其誡勉談話。

3、責成京山縣委對京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邵在華、副局長李海峰進行誡勉談話。

4、責成京山縣委對京山縣副縣長錢先斌進行誡勉談話。

5、責成京山縣委對京山縣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萬祖國進行誡勉談話。

6、責成京山縣委對京山縣委常委、宣傳部長、縣旅游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楊孟富作批評教育。

7、責成京山縣委對京山縣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副縣長蔣彬作批評教育。

(四)建議對相關單位進行問責

1、責成京山縣委縣政府就“3.4”較大交通事故向省安委會,市委市政府、市安委會作深刻書面檢查。

2、責成京山縣綠林鎮委、鎮政府、國家級大洪山風景名勝區京山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公安局、縣旅游局、縣工商局向京山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五)建議實施行政處罰單位和人員

1、京山大洪山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責任體系,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安全管理缺失,導致事故發生,依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建議安監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隨州市均川鎮人高本福,非法組裝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三輪汽車。建議移交隨州市相關部門對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抄送荊門市安監局備案。

3、京山縣綠林鎮個體經營戶李智,非法將事故車輛液壓制動裝置改裝為氣壓制動裝置;長期超出經營范圍,進行維修、違法改裝車輛經營行為。建議工商部門對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安監局備案。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增強責任意識,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全市各企業要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認真學習貫徹《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尤其是旅游領域要切實增強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迅速修訂完善監管責任體系,通過動態監控、開展聯合安全檢查等措施,進一步提高旅游企業的本質安全度,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二)嚴格監督管理,落實政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各地、各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總體要求,加快推進省、市、縣、鄉(鎮)、行政村(居委會)“五級五覆蓋”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責任體系,規范行業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特別是涉及多個部門監管的行業領域,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明確、細化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消除責任死角和盲區。

(三)深化“打非治違”,嚴厲整治和打擊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各地公安、運管、工商等部門要切實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立即開展車輛非法改裝“打非治違”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對轄區非法生產、改裝、拼裝、維修機動車的窩點進行徹底清查整治,堵塞非法改裝車的源頭;要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嚴厲打擊違法載人、嚴厲打擊無牌無證等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要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無證駕駛、飲酒駕駛、超速、超載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懲不貸。要大力開展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通過警示教育活動,切實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安全意識,在全市營造“關愛生命,文明出行”的濃厚氛圍。

(四)強化行業監管,依法責任追究。各風景名勝區、旅游景區監督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要全面排查轄區景區和旅游企業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特別是在節假日前要對景區內正在使用或施工的游覽步道、馬車道、漂流河道、棧道、護欄、碼頭等基礎設施,纜車、索道、吊(索)橋、各種游船、車輛等服務設施和游樂設施,以及其他各種救護、防護設施等進行認真排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對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或暫時不能消除安全隱患的設施或者區域,要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暫停開放;對不具備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安全管理混亂的企業,要依法責令整改;對屢禁不止、整改不力的,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經營資質。要強化安全問責,凡是沒有依法履行安全職責或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實行責任倒查,對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追責,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