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4·27”高墜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4·27”高墜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
2018年4月27日上午11:15許,中國聯通惠州市分公司在建惠州西區永達路小站至響水盈豐基站新建光纜工程(2018新建基站)在施工中發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事故發生后,省、市、區安全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均未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因死者家屬處理死者遺體必需公安部門開具證明,經大亞灣開發區公安局初步核實后涉嫌生產安全事故,并報區管委會總值班室。 區管委會總值班室調度區安監分局核查,經初核涉嫌生產安全事故,并于5月5日上報市安監局。市局領導高度重視,于5月7日派出工作組對事故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故情況基本屬實,并存在瞞報行為。市安委辦于5月7日發出《關于對大亞灣開發區“4.27”涉嫌瞞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掛牌督辦的函》(惠安辦函〔2018〕72號)并派出工作組,會同大亞灣開發區事故調查組共同開展事故調查。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和管委會授權,及市安委辦督辦意見,區安委辦成立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4˙27”死亡事故調查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區安委辦副主任、安監分局副局長杜海斌同志任組長,區紀委監察局黃敏同志為副組長,成員由市安委辦工作組、區總工會、公安局、安監局、人社局、西區街道辦等單位人員組成,并邀請了區檢察院參加;同時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小組經對事故現場勘察、調閱相關檔案材料、詢問筆錄等多種方式,現已查明事故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調查認定,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4˙27”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單位瞞報事故。 一、基本情況 (一)建設單位 中國聯通惠州分公司(下稱惠州聯通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265242687,屬于分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華貿大廈2單元(26-27層); 負責人:陳海陽;成立日期:2001年1月12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經營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含本地無線環路業務)、公眾電報和用戶電報業務、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略) 。 惠州聯通公司計劃建設“惠州西區永達路小站至響水盈豐基站新建光纜工程(2018年新建基站)(下稱微小站)”,位置在廣東科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翔廠內)。 惠州聯通公司任命戴幸平為項目經理,負責微小站傳輸建設管理工作。 (二)設計單位 中訊郵電咨詢設計院有限公司(下稱中訊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強,成立日期1991年11月11日,經營范圍:通信信息工程和建筑工程的咨詢、勘察、設計、工程總承包;通信網絡的設計、集成、軟件開發;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通信專用配套設備材料的研制、生產、銷售(國家有專項專營規定的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中訊公司與中國聯通廣東分公司于2016年11月簽訂《通信建設工程委托設計框架合同》。承擔惠州分公司通信建設工程的設計服務。 2018年3月7日,中訊院無線專業與第三方配套單位億力工程到現場勘察選址。4月10日,中訊院無線專業完成設計出圖并給到第三方配套單位廣州億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三)支臂施工單位 廣州億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億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升昌,成立日期2016年1月21日,經營范圍:專業技術報務業(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該公司未取得電信設施施工資質。 該公司根據與惠州聯通公司口頭約定,主要負責微小站的談點(與科翔廠確認微小站的具體位置、補償等)、支臂施工,工程完工后租賃給惠州聯通公司(暫未簽訂合同)。 4月12日,億力公司到科翔廠完成談點確認并到現場進行支臂等配套設施施工,當天完工。 (四)傳輸管線施工單位 湖南美聯通通信網絡維護有限公司(下稱美聯通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000734778305U,屬于有限責任公司。住所:長沙市天心區大托鋪中意二路26號。法定代表人:李金羅;經營范圍:通信管線施工、維護與優化;通信設備的安裝、維護;綜合布線工程的設計、安裝、維護;通信電源動力設備和通信機房內電氣設備維護;微波傳輸維護;計算機網絡工程、通信信息系統集成工程的設計、安裝、維護(略)。 美聯通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取得湖南省住建廳下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于2018年3月取得住建部《建筑企業資質證書》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并在廣東省通信管理局進行備案。 美聯通公司中標后,由惠州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與惠州聯通公司簽訂《通信傳輸管線及客戶接入工程施工框架合同》。工程名稱:惠州聯通2016年—2017年傳輸管線與客戶工程施工招標項目。項目負責人:張艷強。 2018年4月23日,惠州聯通公司通過微信工作群將《傳輸項目派單》發給美聯通公司《惠州西區永達路小站至響水盈豐基站新建光纜工程》工單圖紙。4月24日上午,美聯通公司轉發《惠州西區永達路小站至響水盈豐基站新建光纜工程》工單圖紙給轉包單位要求組織施工。2018年5月2日,惠州聯通公司通過公司郵箱補發送《惠州西區永達路小站至響水盈豐基站新建光纜工程》施工派單給美聯通公司,美聯通公司于5月9日通過公司郵箱發送《傳輸項目派單》給轉包單位。 (五)轉包單位 惠州市巨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巨瀾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2304050736N,屬于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26號小區盛豐大廈第10層1001號C區(僅限辦公)。法定代表人:劉春芝,實際負責人:梁大才;經營范圍:網絡工程、通信工程的安裝、設計及維護;通信設備、通信系統(略)。 資質:未取得電信施工相關資質。 巨瀾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與美聯通公司簽訂美聯通傳輸管線與客戶工程施工合同。協議約定把惠州聯通2016—2017年傳輸管線與客戶工程委托給巨瀾公司進行施工。 2017年2月1日,巨瀾公司與吳懂化(個人)施工隊簽訂“2017—2018年度線路施工框架合同”和施工生產安全協議書,由吳懂化負責巨瀾公司從美聯通公司承覽的工程施工。 吳懂化未取得勞務分包資質。 巨瀾公司于4月24日安排吳懂化施工隊到現場施工,當天完成傳輸管線部分施工。4月25日,吳懂化施工隊帶隊人員發現光纜布放位置不對,需布放至另外一棟樓上。施工隊張耀明經與中訊院和億力公司電話確認可改至另外一棟樓上,因當天材料不夠,改期施工。4月27日,吳懂化施工隊5人到到科翔廠內進行變更光纜線路施工,中午11點15分發生事故。 (六)監理單位 深圳市都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下稱都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望清;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營業執照注冊號為:91440300192338582C,住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產業園北區郎山路8號東物商業大樓0301。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編號:E144011525,有效期至2019年7月30日,資質等級: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通信工程監理甲級,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項目負責人:吳明輝。 都信公司在2016年9月同中國聯通廣東分公司簽訂2016—2017年度通信建設工程監理框架合同。 (七)廣東科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曉蓉,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制造和銷售新型電子元器件。位于惠州大亞灣龍山八路9號,當事人楊國珍墜落位置位于科翔公司廠區內主廠房與創新宇廠房之間的下貨臺頂棚。 二、事故情況 (一)事故發生的地點 1.墜落位置:經現場勘查和目擊者指認,當事人墜落位置位于科翔公司廠區內主廠房與創新宇廠房之間的下貨臺頂棚。位置位于創新宇廠房二層卷閘門正前方約1.2m,距創新宇廠房二層電梯口側墻壁約1.1m處。墜落處正下方為下貨臺。 2.下墜位置:經現場勘查和目擊者指認,當事人下墜位置位于科翔公司主廠房與創新宇廠房之間的下貨臺地面上。具體位置距創新宇廠房東側外墻邊沿約4.4m,距創新宇廠房鉆孔車間正門約4.5m處。經目擊者指認,當天當事人墜落位置下貨臺地面上無貨物。 3.墜落高度:經現場勘查測量,當事人從下貨臺頂棚墜落至下貨臺地面,墜落高度約5m。 當事人下墜高度 4.下貨臺頂棚材質:經勘查詢問,事發處下貨臺頂棚材質為彩鋼瓦材質,有隔熱層。經詢問科翔公司管理人員,頂棚安裝時間大約是2009年。經查閱相關資料,彩鋼瓦使用年限為5至10年,事故發生處的頂棚彩鋼瓦已接近報廢更換年限。 2018年5月10日,事故調查組技術組現場勘察時,下貨臺頂棚已全部更換為新彩鋼瓦,拆下的舊彩鋼瓦已被處理,現場未發現拆下的舊彩鋼瓦。 (二)事故經過、救援處置情況: 1.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4月27日早上8點左右,當事人楊國珍跟隨其兒子楊恒偉及其另外兩名工友來到科翔公司進行架設通信光纜線路施工。 當天上午11時左右,光纖安裝施工至科翔公司下貨臺上方頂棚處,當事人兒子楊恒偉通過梯子爬上頂棚靠近主廠房一側,當事人楊國珍通過樓梯到達創新宇廠房二層卷閘門處,當時卷閘門處于打開狀態。隨即,當事人直接走上頂棚,不慎將頂棚彩鋼瓦踩穿,墜落至下貨臺地面。楊國珍從鐵皮房摔下后,其兒子楊恒偉立刻跑下一樓,看到父親頭部受傷,拿布把他父親頭部包好,并在11:19分撥打120,120于11:30分到達事故現場,并將楊國珍送到惠亞醫院。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應急處置情況 (1)事故發生當天的現場處置情況 2018年4月27日中午11時許,楊國珍從鐵皮房摔下后,其兒子楊恒偉立刻跑下一樓,看到父親頭部受傷,拿布把他父親頭部包好,并在11:19分撥打120,120于11:30分到達事故現場,并將楊國珍送到惠亞醫院。 (2)家屬報警后,政府相關單位的處置情況 5月4日18:34,區110指揮中心電話詢問區總值班室4月27日是否接報有安全生產事故。因有人報稱一男子于4月27日從科技路聯通鐵塔掉下,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當時并未報警,后因火化遺體需要到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故當日又到派出所請求出具證明,派出所因為當時并未出警,拒絕開具相關證明。 5月4日,區應急辦值班人員依指示多方向鐵塔、電信、聯通、移動等公司核實情況,四家公司均稱:4月27日未接報該事件。 5月5日00:26,區110指揮中心書面報告:4月27日上午10時,惠州市巨瀾公司一名工人(楊國珍,66歲,河南舞鋼人)在西區科翔廠安裝通訊基站時,不慎從4米多高的鐵皮房摔至地上,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事發單位當日沒有及時報警)。 5月5日00:26,接區公安局書面報告后,區總值班室立即向區管委會相關領導和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同時調度區安監分局、西區街道辦等單位處置。 5月5日02:08,向區值班領導梁浩同志報告事件有關情況。 5月5日02:51,短信報告區主要領導、區分管領導、區兩委辦有關領導、相關單位負責人。 5月5日03:02,電話提示區委副書記、區管委會主任范志益同志的聯絡員魏琦恭同志查收事件信息。 5月5日07:07短信轉發范志益同志批示:請區安監及西區街道辦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追查沒及時報告事故的原因責任,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5月5日,區安監分局值班人員向市局書面報送事故信息。 3.應急處置評估 調查組認定,大亞灣開發區西區街道“4˙27”死亡事故政府相關部門信息報送渠道通暢,信息流轉及時,響應及時,處置有效。 (三)死者的基本情況 死者:楊國珍,男,67歲,漢族,家庭住址:河南省舞鋼市八臺鎮石橋楊村33號附1號,身份證號:410412195106156019。工種:雜工。 (四)善后情況 目前,事故相關單位已與楊國珍的家人達成賠償協議,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 (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8.6萬元。 三、事故信息報送情況 (一)事故單位 2018年4月27日中午11時許,楊國珍從鐵皮房摔下后,現場工人吳文昊約11:15分打電話向小包頭吳懂化報告發生事故。 11:20吳懂化電話向巨瀾公司資料員尹捷報告。 尹捷接報后在公司口頭向巨瀾公司經理梁大才和項目經理李預文報告。 梁大才和李預文接報后馬上從惠州趕到惠亞醫院。12:20到達惠亞醫院,協助處理搶救相關事宜(繳交搶救費用,有梁大才銀行卡刷卡記錄單),并于14時許到西區科翔廠了解事故發生情況(科翔廠提供現場對話錄音),下午回惠州公司。 17:25楊國珍經搶救無效死亡。 21時許,梁大才再次來到惠亞醫院,協助處理死者送殯儀館相關事宜,殯儀館工作人員告知,需公安部門的火化證明才可以處理死者。 22時許,梁大才向美聯通公司惠州負責人張艷強報告事故情況。張艷強沒有向相關部門報告,也沒有要求梁大才向相關部門報告。 4月28日上午10時35分,死者家屬楊恒偉及老鄉等三人到西區派出所咨詢并想開具死亡證明。西區派出所值班領導告知死者家屬等相關人員,死亡證明要報警后,經法定程序才能開具。家屬了解相關流程后當時沒有報警就離開(有西區派出所辦事窗口視頻資料及當天值班領導詢問材料)。 5月3日16:26,家屬老鄉于遂賢用死者兒子楊恒偉的電話撥打110報警(有報110報警錄音資料)。 5月4日,區公安、區應急辦值班人員經多方核實情況后,認定該事故涉嫌安全生產事故,于5月5日00:20通知區安監分局派人調查處置。 (二)相關單位 5月5日00:26,區110指揮中心書面報告:4月27日上午11時許,惠州市巨瀾公司一名工人(楊國珍,66歲,河南舞鋼人)在西區科翔廠安裝通訊基站時,不慎從4米多高的鐵皮房摔至地上,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事發單位當日沒有及時報警)。 5月5日00:26,接區公安局書面報告后,區總值班室立即向區管委會相關領導和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同時調度區安監、西區街道辦等單位處置。 5月5日02:08,向區值班領導梁浩同志報告事件有關情況。 5月5日02:51,短信報告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區兩委辦有關領導、相關單位負責人。 5月5日03:02,電話提示區委副書記、區管委會主任范志益同志的聯絡員魏琦恭同志查收事件信息。 5月5日07:07短信轉發范志益同志批示:請區安監及西區街道辦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追查沒及時報告事故的原因責任,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5月5日,區安監分局值班人員向市局書面報送事故信息。 (三)瞞報認定 經調查核實,調查組認定美聯通公司蓄意瞞報事故。理由如下: 1.從美聯通公司惠州負責人張艷強與巨瀾公司經理梁大才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張艷強最早在事故發生當天2018年4月27日19:19就知其公司轉包的工程發生亡人事故,一直沒有向相關部門報告(張艷強與梁大才微信聊天記錄共29頁)。 2.據巨瀾公司經理梁大才稱,張艷強于5月1、2日在電話中要求梁大才將所有責任由巨瀾公司攬下,不要牽涉到美聯通公司。 3.從張艷強與梁大才4月27日到5月20日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兩人多次商量如何處置事故:包括以吳懂化名義與家屬談賠償、如何找關系要公安部門盡快開火化證明等內容。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在事故調查組找梁大才詢問前(5月9日),張艷強要求梁大才一定不能說是聯通公司的工程。 4.4月28日上午10時35分,死者家屬楊恒偉及老鄉等三人到西區派出所咨詢并想開具死亡證明。西區派出所值班領導告知死者家屬等相關人員,死亡證明要報警后,經法定程序才能開具。家屬了解相關流程后,當時沒有報警就離開(有西區派出所辦事窗口視頻資料及當天值班領導詢問材料)。 5.向公安部門報告事故的人員不是相關企業負責人,5月3日家屬同鄉于遂賢用死者兒子楊恒偉的電話撥打110報警(有調查組調取區公安局110指揮中心錄音資料和于遂賢詢問材料),報警訴求是開火化證明。 6.家屬報警行為(向相關部門報告)是被動的。家屬要火化死者遺體,是殯儀館要求必須有公安部門開具的火化證明才能處理死者遺體。因此,家屬才于5月3日18:26報警。 7.美聯通公司其他管理人員現項目經理陳金平、項目負責人胡杰在知道發生事故后,也沒有向有關部門報告。 綜上所述,依據有關規定,調查組認定,美聯通公司惠州負責人張艷強是一個有資質的分公司負責人,在梁大才向其通報事故情況后,沒有依法要求相關人員向有關部門報告,也不及時向總公司報告,而是引導、要求、指揮梁大才(無資質公司負責人)如何找關系開出火化證處理好事故,如何隱瞞事故真實情況,主觀隱瞞事故意圖明顯,實施隱瞞事故行為事實清楚,證據明確。因此,調查組認定美聯通公司蓄意瞞報事故。 四、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當事人楊國珍在進行光纖安裝施工高處作業時未使用安全帶或生命繩等高空作業安全防護用品,在下貨臺頂棚上方行走時,不慎將頂棚彩鋼瓦踩穿,墜落至下貨臺地面致死,是本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巨瀾公司: 1.無資質承接光纜施工工程。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未結合公司實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經理(李預文)無相關職業資格,沒有配備安全主任;未按規定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對相關崗位責任人員的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未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對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做出合理的安排,未及時發現消除事故隱患;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對公司開展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形成相關治理記錄。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技術交底流于形式,對現場施工作業人員管理不到位,直接使用無任何培訓教育的工人進入現場作業。聘用無勞務資質的吳懂化施工隊,以包代管。 3.不按規定申請光纜施工變更,導致變更部分施工時發生事故。光纜施工實際需要變更時,未嚴格按照設計變更程序進行申請,先施工。 美聯通公司: 1.非法轉包:將工程整體非法轉包給巨瀾公司,收取25%的管理費,將其中標承包的建筑工程部分轉包給他人。 2.聘用無資質人員胡杰為項目負責人。 3.采用欺騙手段由巨瀾公司的相關管理人員代替其公司管理人員參加聯通公司組織的安管人員培訓、檢查簽名、物資領取等活動,在聯通公司安全管理臺帳上形成由美聯通公司在組織施工的假象。 4.事故發生后,瞞報事故。 都信公司: 監理公司履行監理責任不嚴格,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實施監理。監理人員存在不履職,履職不到位情況。一是專業監理人員安全檢查情況發現施工單位安全監管人員不在崗,沒有采取下發監理通知書等進一步措施。二是總監未做到對施工單位是否按工程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進行檢查巡視,對施工單位變更施工未能及時發現,導致變更部分施工時發生事故。三是監理單位對美聯通公司任命的項目經理職業資格情況審查不到位,對備案的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情況未發現、未采取措施、也未向業主單位報告。四是對于項目施工的實際負責人資格情況也未認真審查。五是對未按設計施工情況,未嚴格執行設計變更手續,存在默許先施工,后確認變更手續,并簽名同意情況。六是對美聯通公司非法轉包行為視而不見,未制止、未上報。在巨瀾公司提供的驗收文件中,存在施工單位為巨瀾公司的資料,依舊進行驗收,未提出疑問,未及時上報業主單位。 中訊郵電咨詢設計院有限公司: 對微小站光纜施工設計變更,未嚴格按照規定設計變更程序進行審核批準,默許先施工,后審批變更手續情況。 中國聯通惠州分公司: 聯通惠州分公司履職不到位,相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 1.中國聯通惠州分公司安全主任劉挺。參與瞞報,有以下證據證實:一是與張艷強微信聊天記錄證實,5月9日其知道發生4.27事故(當時事故調查組還沒掌握美聯通公司及聯通公司情況),多次要求張艷強報調查組調查進展情況,并將調查組發給聯通公司大亞灣分公司提供相關材料的函通報給張艷強。二是接到調查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函件后(聯通公司大亞灣分公司通過微信轉辦),通過郵件回復聯通公司大亞灣分公司“經我司核實4月27日沒有委托任何單位在事故地點施工,與我司無關”。三是未按要求向調查組提供相關資料,刻意回避事故調查。未能發現項目中標單位美聯通公司非法轉包情況,致使項目施工長期為無資質單位施工;未能發現并制止施工單位任用無職業資格項目負責人(其組織的多次施工單位安管人員培訓簽名與備案安管人員不一致),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 2.聯通公司項目經理戴幸平。履職不力,未嚴格對項目設計變更進行把關,對施工單位項目設計變更先施工,后上報的行為監督管理不到位;對項目中標單位美聯通公司非法轉包情況失察;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施工單位任用無職業資格項目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3.網建部傳輸室主任羅雄飛對項目經理戴幸平未嚴格把關項目設計變更、未發現中標單位非法轉包、參與瞞報等履職不力行為失察失管,對上述問題負有領導責任。 4.網建部經理劉壯,對其下屬羅雄飛、戴幸平、劉挺的履職不力存在失察失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五、事故的性質 該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調查組認定美聯通公司瞞報事故,該事故屬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發現存在的其它問題 億力公司作為第三方公司參與微小站相關設施的建設,與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關系(前期施工完成),但調查發現,億力公司無任何資質,且存在未按規定嚴格執行設計變更手續問題(支臂施工位置與其提供設計圖不一致)?!?/span> 七、對涉事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為吸取事故教訓,教育和懲罰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信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事故調查組對責任單位、責任人作出如下認定和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單位的認定和處理建議 1.美聯通公司: 一是將中標工程非法轉包給巨瀾公司。二是任用無資質人員胡杰為項目負責人。三是采用欺騙手段由巨瀾公司的相關管理人員代替美聯通公司管理人員參加聯通公司組織的安管人員培訓、檢查簽名、物資領取等活動,在聯通公司管理臺帳上形成由美聯通公司在組織施工的假象。四是事故發生后,瞞報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2.巨瀾公司: 無資質承接光纜施工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結合公司實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時發現消除事故隱患。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對公司開展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技術交底流于形式,對現場施工作業人員管理不到位,直接使用未經任何培訓教育的工人進入現場作業。聘用無勞務資質的吳懂化施工隊,以包代管。光纜施工未嚴格按照設計變更程序進行申請,先施工,導致變更部分施工時發生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3.都信公司: 監理公司履行監理責任不嚴格,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實施監理。監理人員存在履職不到位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監管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4.中訊公司: 對微小站光纜施工設計變更,未嚴格按照設計變更程序進行審核批準,默許先施工,后審批變更手續。中訊公司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聯通公司對該公司按規定進行處理。 (二)對責任個人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張艷強,男,44 歲,美聯通公司惠州分公司經理。將工程整體非法轉包給巨瀾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事故發生后,瞞報事故。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2.梁大才,男,43歲,巨瀾公司經理,無資質承接光纜施工工程。未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結合公司實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開展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聘用無勞務資質的吳懂化施工隊,以包代管。光纜施工未嚴格按照設計變更程序進行申請,先施工,導致變更部分施工時發生事故。參與瞞報。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3.吳明輝,男,41歲,都信公司惠州聯通項目總監。一是對美聯通公司任命的項目經理職業資格情況審查不到位,對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情況未發現、未采取措施、也未向業主單位報告,二是在驗收文件中,存在施工單位為巨瀾公司的資料,依舊進行驗收,未提出疑問,未及時上報業主單位。三是未認真審查美聯通公司安全管理組織構架(公司)。四是根據監理公司《巡視檢查監督制度》,總監未做到對施工單位是否按工程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進行檢查巡視,對施工單位變更施工未能及時發現,導致變更部分施工時發生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三)企業內部處理人員 1.建議美聯通公司惠州分公司按照內部規定對公司項目經理陳金平、項目負責人胡杰、安全員楊小平按照內部規定進行處理。 2.建議巨瀾公司按照內部規定對公司項目經理李預文按照內部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3.建議都信公司按照內部規定對公司惠州項目專業監理陶本生按照內部獎懲制度進行處理。 (四)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誡勉談話人員 1.劉挺,中共黨員,中國聯通惠州分公司安全主任。參與瞞報,有以下證據證實:一是與張艷強微信聊天記錄證實,5月9日其已知道發生4.27事故(在事故調查組尚末掌握美聯通公司及聯通公司情況下),多次要求張艷強報調查組調查進展情況,并將調查組發給聯通公司大亞灣分公司調查函件通過微信發給張艷強。二是接到調查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函件后(聯通公司大亞灣分公司通過微信轉辦),通過郵件回復聯通公司大亞灣分公司“經我司核實4月27日沒有委托任何單位在事故地點施工,與我司無關”,對事故調查工作不重視,敷衍塞責。三是未按要求向調查組提供相關資料,刻意回避事故調查。四是未能發現項目中標單位美聯通公司非法轉包情況,致使項目長期為無資質單位施工狀態;未能發現并制止施工單位任用無職業資格項目負責人(其組織的多次施工單位安管人員培訓簽名與備案安管人員不一致),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中國聯通惠州分公司紀檢組對其作出黨紀政紀處分。 2.戴幸平,中共黨員,聯通公司項目經理。工作履職不力,未嚴格對項目設計變更進行把關,對施工單位項目設計變更先施工,后上報的行為監督管理不到位;對項目中標單位美聯通公司非法轉包情況失察;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施工單位任用無職業資格項目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建議中國聯通惠州分公司紀檢組對其作出黨紀政紀處分。 3.羅雄飛,中共黨員,聯通公司網建部傳輸室主任,對項目經理戴幸平未嚴格把關項目設計變更、未發現中標單位非法轉包、參與瞞報等履職不力行為失察失管,對上述問題負有領導責任。建議中國聯通惠州分公司紀檢組對其作出黨紀政紀處分。 4.劉壯,中共黨員,聯通公司網建部經理,對其下屬羅雄飛、戴幸平、劉挺的履職不力存在失察失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中國聯通惠州分公司紀檢組對其作出黨紀政紀處分。 (五)其他處理建議 1.聯通惠州分公司 聯通惠州分公司履職不到位,相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建議惠州市經信局對其作出通報批評。 2.美聯通公司 美聯通公司違法轉包,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請惠州市經信局報請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依規定建議取消一年電信招投標資格。 3.億力公司 億力公司無任何資質,且也存在未按規定嚴格執行設計變更手續(支臂施工位置與其提供設計圖不一致)。建議惠州聯通公司依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議 建設微小站基站看似工程量小、造價低、工期短,參建單位多,但是實際根據不同施工環境,施工中存在著不同類型的安全隱患。針對此次事故,主要防范措施及建議如下: (一)聯通公司 1.應加強內部工作人員管理,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內部事故核查制度、報告流程制度、杜絕工作人員參與瞞報事故,高度重視事故調查工作。 2.加強項目施工管理,制定相關制度(如先施工,后完善變更手續不納入費用結算等措施)確保嚴格把關設計變更情況,嚴禁施工單位先施工,后申請變更。 3.應加強對施工單位實際施工情況審核,嚴禁施工單位非法轉包;加強施工單位項目人員審核,認真核查備案人員是否在崗,確保有資質人員到崗履責。 (二)都信公司 1.應加強對施工單位資格、人員情況審核,發現非法轉包情況應及時上報建設單位;加強驗收資料審核,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2.應結合項目實際編制相關監理規劃、監理細則,并按編制的文件開展相關工作。 3.項目監理總工程師、專業監理應加強對項目施工現場管理,發現施工變更情況,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變更流程及時進行變更,嚴禁先施工、后申報。 (三)美聯通公司 1.嚴禁非法轉包工程;項目負責人應持證上崗。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構架,加強施工人員安全教育交底,嚴禁未參加教育人員進入現場施工。 (四)中訊公司 應及時處理項目施工變更事宜,嚴禁先施工、后完善審批設計變更手續。 (五)科翔公司 要嚴格落實公司對外來施工人員的管理規定,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