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5日下午2時44分左右,位于余姚市陸埠鎮江南村的余姚恒峰置業有限公司水韻江南小區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9萬元人民幣。 接到報告后,市安監局、陸埠鎮人民政府領導先后趕赴現場,要求該工程相關單位、個人立即停工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并全力做好事故善后處置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5月19日,經余姚市人民政府授權,由市安監局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市監察委員會、市總工會、陸埠鎮人民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踏勘、調查取證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救援、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及隱患整改措施。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工程基本情況 余姚陸埠鎮水韻江南項目,位于余姚市陸埠鎮江南村,由余姚恒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恒峰置業”)開發建設。水韻江南小區鋼結構建筑安裝工程原由寧波萬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包給余姚市萬基鋼結構有限公司安裝施工,工程已經竣工并通過了驗收。后因部分地下車庫入口雨蓬玻璃破損,需要更換玻璃,該玻璃更換項目由恒峰置業發包給了魏武斌個人,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僅口頭約定:共有兩個雨蓬需要更換玻璃,面積大約300平方米,要求6+6鋼化夾膠玻璃,每平方米價格200元,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95%,另5%作為質保金一年后付清。魏武斌承包后,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了余姚揚興玻璃店的彭福興,雙方也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6+6鋼化夾膠玻璃價格135元每平方米,施工安裝費50元每平方米。彭福興承包后,自行采購了6+6鋼化夾膠玻璃,又把安裝工程轉包給其老鄉彭早春,雙方也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施工安裝費為35元每平方米。彭早春接到安裝工程后,雇傭了朱勉等三個工人進行了玻璃更換施工。 (二)事故單位或個人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 余姚恒峰置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815670405722,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住所:余姚市冶山路468號(萬成大廈)2501室,法定代表人:趙斌,注冊資本:9000萬元人民幣,成立日期:2011年02月22日,營業期限:2011年02月22日至2021年02月21日,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業投資。 2.施工單位或個人 (1)第一承包人 魏武斌,男,1986年3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81198603064110,漢族,余姚市萬基鋼結構有限公司技術部經理,住余姚市馬渚鎮下沙畈村魏家23號。無登高作業相應資質。 (2)第二承包人 余姚市揚興玻璃店,注冊號:330281601157880,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余姚市鳳山街道子陵路111號,經營者:彭福興,組成形式:個人經營,注冊日期:2016年11月02日,經營范圍:玻璃的加工、零售。無登高作業相應資質。 (3)第三承包人 彭早春,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329198009241134,漢族,個體安裝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縣洪家嘴鄉山下東彭小組34號,暫住余姚市鳳山街道九壘山村胡家76號。無登高作業相應資質。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5月15日下午,玻璃更換施工承包人彭早春帶領朱勉等3位工人前往陸埠鎮水韻江南小區地下車庫入口處更換雨蓬玻璃。當日下午2時44分左右,玻璃安裝工朱勉在安裝玻璃過程中,一腳踩空,從大約3米高的雨蓬上摔落到地面,造成頭部受傷。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彭早春撥打“120”急救電話,并打電話通知了彭福興,彭福興又打電話通知了魏武斌。救護車到了后,彭早春將傷者朱勉送往余姚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彭福興和魏武斌也趕到了余姚市第一人民醫院。因傷勢過重,朱勉于當日下午3時40分左右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后,彭早春撥打了“110”報警電話。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朱勉安全意識淡漠,在未取得登高作業證的情況下登高作業,且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帶、安全帽,在玻璃安裝過程中疏忽大意,一腳踩空,導致從高處墜落而死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1.恒峰置業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將玻璃更換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且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2.魏武斌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承包玻璃更換項目,又轉包給同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余姚市揚興玻璃店,且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3.余姚市揚興玻璃店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承包玻璃更換項目,又轉包給同樣不具備安全生條件產的彭早春,且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4.彭早春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承包玻璃更換項目,未要求員工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帶、安全帽,對員工的教育培訓不到位。 四、事故性質 經過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等級為一般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朱勉安全意識淡漠,在未取得登高作業證的情況下登高作業,且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帶、安全帽,在玻璃安裝過程中疏忽大意,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恒峰置業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將玻璃更換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且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市安監局依法給予恒峰置業行政處罰。 (三)恒峰置業法定代表人趙斌未有效履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認真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市安監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四)魏武斌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承包玻璃更換項目,又轉包給同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余姚市揚興玻璃店,且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市安監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五)余姚市揚興玻璃店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承包玻璃更換項目,又轉包給同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彭早春,且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市安監局依法給予余姚市揚興玻璃店行政處罰。 (六)彭早春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承包玻璃更換項目,未要求員工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帶、安全帽,對員工的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市安監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事故調查組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恒峰置業公司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有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把生產經營項目依法發包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好統一協調、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二)魏武斌、彭福興、彭早春要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承包登高作業項目要取得相應資質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轉包項目時要依法發包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好統一協調、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并嚴格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帶、安全帽,對被雇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防止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三)陸埠鎮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通過強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宣傳教育,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不斷提升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安全保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發現事故隱患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有效治理,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要嚴格依法查處,切實履行好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 余姚恒峰置業有限公司 “5.15”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2017年7月14日 |